7月4日,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永明涉黑案。从开庭至今,此案一直状况不断。辩护律师爆出各种法庭违法的细节。
这起涉黑案件,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3个罪名,对王永明等12人移送起诉。警方通报称,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手段,在包头市范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王永明的女儿称自己的父亲是被别人陷害,一直在为父“喊冤”。同时,王永明等人的辩护律师也坚持认为当事人无罪。
7月11日,包头王永明涉黑案的庭审进入第8天,在当天的庭审中,作为公诉人之一的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某耀,当庭被辩护律师举报索贿30万元。
多名律师告诉大白新闻,在11日下午的庭审中,辩护人袭祥栋、王振江等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之一的检察官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并要求当庭播放索贿录音。审判长刚刚同意播放,但旁边的审判员赶紧提醒并阻止了他,导致录音没有被当庭播放。
7月1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已对该事件介入调查。
而就在此事发生以后,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深更半夜跑到呼和浩特的酒店,在辩护律师毫无准备,身上只穿着一条内裤的情况下,追讨律师代理费,要求律师费不能退还给委托人,要汇入公安局的帐户查扣,因为这笔代理费可能为赃款。
来源:大白新闻 天下说法
嘉宾: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方弘: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您写了一篇微信文章,叫做《深夜闯入酒店查扣律师费,再荒唐的剧本都不敢这么写》,这篇文章迅速在全国各地的律师朋友圈里被广为阅读、转发,但晚些时候这篇文章就被删了。您在文章当中提出查扣律师费的行为,已经挑战了中国的律师制度,律师费为什么不能作为赃款被查扣呢?
吴丹红律师:首先,律师没有义务去审查律师费是否是合法财产。即便律师有这样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律师不可能有公安机关那样的侦查权,所以默认收到的律师费肯定是合法的。
其次,辩护权是人的基本的权利,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辩护权,不能把所有的财产全部查封,犯罪嫌疑人连辩护权也没有了,没有钱交律师费,等于剥夺了其辩护权。辩护权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律师制度设计之初,本身就不是一个慈善制度,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必须要付费的。这就像去饭店吃饭要付钱一样,从来没有说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去饭店吃饭付了饭费,公安机关去饭店查扣,说这是赃款。同样的,如果警方把犯罪嫌疑人去医院就医付的医药费查扣,认定为赃款,要医院把钱退出来,道理其实是一样的。
委托人在接受法律服务的时候,费用其实已经消耗了,已经变成了律师的合法财产。律师费本身就是善意取得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合谋转移资产。那么,律师本身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但我们不能去考虑这种特殊情况。
只能说所有的律师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有权利获得律师费的报酬,这是合法的。如果连这个权利都要剥夺,随时可以查扣律师费,那整个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就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方弘: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费都可以作为赃款随时被查扣的话,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最基本的辩护权的保护。其实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没有最终定罪量刑之前,我们都把他看成一个无罪之人,不能把他看为是有罪,有可能最终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是无罪的人,当然也有可能确实犯罪了,但是罪行并没有指控的那么严重,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都有赖于辩护权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
吴丹红律师:就算是有罪的人,也有基本的辩护权,不能剥夺其权利。律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就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办案,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
方弘:从这个意义上,律师的职责和法院、检察院的职责都是一样的,就是保证司法的正确实施。
吴丹红律师:对,虽说各自的立场不同,但是目标我认为应该是一致的。
方弘:这个案件中,包头市公安局河东区公安分局的警察深夜闯入律师居住的酒店,去查扣律师费,您觉得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吴丹红律师:第一,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早就已经终结了。公安机关在审判阶段去查扣律师费的权利从何而来?谁授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哪一条?
第二,公安机关去酒店里查扣律师费。酒店在律师入住以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的房间实际上就相当于律师的临时住宅。这种情况下,酒店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律师住哪个酒店,公安机关是不是查了系统?是不是非法获取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隐私?有什么十万火急的事要半夜送达,人家连衣服都没穿?
不管是从授权还是必要性来讲,这种行为都是非常荒唐的。
另外,委托协议本身是委托人和律所之间签订的,律师费是交给律所的。公安机关要真有权利查扣的话,直接冻结查扣律所的账户不就完了吗?因为,它没有权利去查扣,也不敢去查扣。被告人的律师费不是打到律师账户,都是打到律所账户的。所以,通知的对象应该是律所,不是律师。
从这几个方面我就认为这事太荒唐了。
方弘:律师可以怎么来维权呢?
吴丹红律师:当地律协或者全国律协向当地的检察院,或者是全国律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此行为执法监督的一个纠正的书面要求。因为,这个事情已经变成一个公众事件,不仅仅关乎包头的律师。公安机关能随便查扣律师费的话,全国的律师都面临着这个风险,还需要查一下公安分局的决定是怎么做出来的。如果错了要纠正,而且要向被侵权的律师道歉,该处分的处分。
我认为全国律协应该向公安部警务督察局、法制局提出书面建议。这个案件如果不依法纠正的话,对于律师制度是非常大的打击,对律师的权利也是一种粗暴的践踏。
方弘:此案一再爆出重磅消息,比如7月11日当晚,当事律师袭祥栋告诉澎湃新闻,他是被告人辩护律师之一。11日下午开庭后,他当场举报公诉人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并请求播放录音证据。“审判长同意了,其他两位审判员叫停,合议后不同意播放”。7月1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已对该事件介入调查。李某耀涉嫌索贿的情况下,仍然作为案件的公诉人参与庭审,这对案件的公平审判有影响吗?
吴丹红律师:我认为这也是一个非常奇葩的事,因为公诉人如果涉嫌受贿或是索贿,对这个案件的公正处理肯定是有影响的。这种情况就是法定的应该回避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公诉人有索贿行为的话,就已经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基本立场,对这个案件的公正性肯定是有影响的。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种情形,就是符合要求他回避的法定情形。
我认为这个时候法院的正确做法就是休庭,然后交给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就涉及职务犯罪。公诉人不可能来参加这个案件的公诉工作,本身就要自行回避的。所以,这个事情没解决之前再继续开庭,我觉得也是不对的。
方弘:王永明涉黑案在没开庭就被曝出各种违法行为,例如案件尚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公、检、法、政法委等部门召开针对此案的联席会议召开联席会议,未审先判。李爱军、李啟珍两位辩护律师,因其他案件开庭,征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并向法庭进行了书面告知,完全具有暂时离开法庭的“正当理由”。但却被法庭认定“拒不到庭、拒绝辩护”,被法庭剥夺了辩护的资格。女性被告人遭到男法警殴打等等。律师费被查扣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之际,当地检察院门口有人拉出多条横幅,其中写道“黑恶势力王永明团伙的律师团队你们滚出包头去”!
而著名法学教授、无罪辩护作者本案王永明的辩护人徐昕因为法院、检察院诸多违法现象打算解除委托,退出案件,在征求王永明是否同意时,却突然围上一群法警,其中一人用手指着骂徐昕不懂规矩,其他法警也大声喝止。
这让很多人感慨法治中国建设在包头停滞了吗?包头还是中国的包头吗?一场场“包头司法现形记”不断上演且越发“精彩纷呈”。
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试点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16日召开,公安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孙新阳出席并讲话。公安部党委确定,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等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自2020年7月开始至10月结束。孙新阳要求,各试点单位要纯洁公安队伍、整顿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坚决查处违纪违法人员。
李某耀检察官涉嫌受贿如果立案,你是否需要一位正直的辩护律师?
包头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人员在被指控犯罪的时候,又是否需要一位律师为你们辩护?你们是否知道破坏司法公正的最终受害者正是你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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