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对彭某等15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宣判,首犯彭某被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判决彭某等5名被告人在相关媒体刊登向社会公众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等共计77万余元。

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8年4月以来,该组织为达到在长江B7浮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地下市场称霸一方、攫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危害防洪安全和长江堤防安全、白茆沙北水道通航秩序、渔业及水生态环境,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长期以来非法控制长江B7浮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地下行业牟取暴利,在2018年4月至5月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便垄断了长江B7浮水域的非法采砂业,以停泵、砸机器、殴打等手段相威胁,向在该水域非法采砂的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随后半年时间便非法敛财近300万元。此外,该组织还企图通过武力取代政府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和公信力,扰乱长江水域治安安宁,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网罗被告人徐某、周某等14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打砸、驱赶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攫取巨额钱财。该组织控制、垄断案涉水域的非法采砂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综合1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在南通法院驻看守所支云科技法庭开庭,由崇川法院院长娄宏春承办,崇川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担任公诉人。受疫情影响,该案9名被告人在支云科技法庭受审,另外6名被告人在海门市看守所“云”受审。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支云科技法庭被分为审判区域和被告人受审区域,中间以防爆玻璃全封闭隔断。庭审前,被告人被全身穿着防护服的法警从南通市看守所提出后,通过押解专用通道进入驻所候审室,开庭时,再由法警押解至审判庭受审区域接受审判;审判区域和受审区域,法官等与被告人通过扬声传导设备传递声音,被告人与合议庭成员等全程无接触;庭审全过程通过技术设备传输至崇川法院院部的审判庭,供被告人家属等人员旁听。

“既满足了线下庭审、网络庭审、远程旁听等多种需要,又解决了案犯异地羁押、同案犯分别羁押等情形下的庭审难问题。南通智慧法院新模式真是太厉害了,让我大开眼界!”来自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的马超律师在庭审结束后由衷赞叹。

“该案的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震慑和教育了非法采砂人员,对于维护长江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及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崇川法院院长娄宏春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各个领域,把打击目标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恶势力犯罪。

来源:崇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