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辽宁省

(一)境内上市

1. 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补助总额1500万元

2. 境内主板、中小板首发上市,补助总10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 对在境外交易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2. 对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融资的企业,予以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并购重组(借壳)

1. 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宁,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的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五)企业融资

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企业,予以最高补助500万元

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9.04

贰、沈阳市

(一)境内上市

1.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每户分阶段最高补助400万元

2. 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补助。

(二)境外上市

1.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在境外其它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文件:《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公室

时间:2019.02.01

叁、大连市

(一)境内上市

1. 凡纳入大连市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标准给予补贴,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6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文件:《关于对企业科创板上市给予上市补贴的通知》大金发局【2019】30号

时间:2019.04.28

肆、鞍山市

(一)境内上市

1.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并实行分段奖励:

已到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并获得《辅导备案登记回执》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或申报科创板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注册申请材料,并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或核准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 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总额150万元补助,其中:企业实现挂牌奖励100万元,进入精选层再给予奖励50万元。

2. 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转板至“新三板”后,再给予奖励80万元。

(四)并购重组(借壳)

1. 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鞍山且实现融资超5000万元或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鞍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五)企业融资

1. 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20〕7号

时间:2020.05.22

伍、营口市

(一)境内上市

1. 对已经纳入到“金种子”库中的重点企业在上市(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上市)过程中,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60%由市本级财政负担,40%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或自贸区营口片区一级财政负担。

(二)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于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完成股改、报会受理和完成挂牌环节,市本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扶持资金。

2. 如新三板挂牌企业未来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后,各级政府财政应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主板上市扶持标准。由于市本级财政先期已经给付80万元扶持资金,故补足部分市本级财政应支付100万元,余下120万元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一级财政承担。

(三)重组并购(借壳)

1.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采取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永久迁至我市,融入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将给予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融入资金到位时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60%由市本级财政负担,40%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一级财政负担。

(四)企业融资

1. 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我市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和5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补助。

2.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并投在营口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60%由市本级财政负担,40%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一级财政负担。

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星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20〕2号

时间: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