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区关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部署,慈利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7月15日,慈利警方连续立案侦查两起非法捕捞案。

01

7月15日16时许,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村民宋某在本村(栗湾溪)澧水河流域,通过背负式电瓶加压后连接绑在伸缩杆上的两根电线伸入水中从而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鱼类0.695千克,电鱼设备一套(增压锂电池一体机一个、伸缩杆两根、电线两根)。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因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慈利警方立案侦查。

02

7月15日20时许,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村民廖某、廖某峡在甘堰红岩岭村部附近澧水河支流中,通过背负式电瓶加压后连接绑在伸缩杆上的两根电线伸入水中从而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鱼类75克,电鱼设备一套。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廖某峡因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慈利警方立案侦查。

电鱼真的会涉嫌违法犯罪吗?

普法时间到!

刑事犯罪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适用法规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禁渔区”指: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水产品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各种主要渔具,应当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其中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由国家水产局规定。”

为保护渔业天然资源健康

可持续发展和水生野生资源多样性

慈利公安对于非法捕捞

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的高压态势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警方提醒:

切记不可为了一点小利,铤而走险

不要幻想在法律面前有“漏网之鱼”

触犯法律,必将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