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法律怎么看?
债,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碰见的,也许此时你自身就背有债务,债务纠纷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十分普遍。前几天我看到有网友评论咨询:债务人能以未收到催收邮件为由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款吗?下面我们看具体案例。
李某,男,外出的这几年他并不是混得很好,李某为某个体经营户,这天,他因资金需求向某金融机构借款,约定贷款期限为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
到了2017年10月,这个金融机构便向李某邮寄了催收函要求李某偿还贷款,但是,没有结果。直到2018年3月,金融机构找到了李某,要求李某还款。
然而李某却以自己2017年5月份至2018年3月份一直在外地治病未收到催款函,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了还款。对此,金融机构非常气氛,你如何看待此案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觉得金融机构仅凭催收函能向李某主张还款吗?你怎么看呢?其实,法律有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在上述案例中,关键在于催收邮件按邮寄地址寄送,债务人未收到邮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催收邮件属于信件,根据《诉讼时效规定》应以催收的意思到达债务人方能生效。因请求权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人主张权利需依赖于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而证明。
权利人在司法领域中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进行处分,如意思表示未到达义务人,义务人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认为权利人已免除义务。
根据《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复函》当债权人提供了催收函和邮寄证明。
债权人基于对邮局的合理信赖可以认定债权人已经将催收函送达债务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催收义务,举证责任已经从债权人转移到债务人,当债务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时,方能有效抗辩,主张未收到催收函。
在本案中,李某因本人在外地就医在邮寄送达的期间一直未在所留地址居住,属于正当事由,催收函未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除此之外,李某所留的地址并没有指定为通讯地址,或是约定地址变更吴某须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吴某因为生病就医,在法律上也没有引起居住地址的变更,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具有抗辩性。
所以,金融机构如果想要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还须进一步举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的事实。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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