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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设立中央、地方两级统治机构,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中央的行政机构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即秦汉常统称为“三公”的高级官吏。其实他们的实际职权和官阶差别很大,也不同于后来的三公制,而且秦朝是否设太尉还是个疑问。其职权及设置情况如下:

秦朝分设左、右丞相,以左为尊。丞相为百官之长,即最高行政长官。他们承奉皇帝旨意,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秦始皇后期,李斯由廷尉升为丞相,参与诸多重要决策,丞相职位显要。李斯本人封为列侯,当时人称之为“君侯",地位仅次于皇帝。李斯曾感叹说:“当今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可谓富贵极矣。”这是秦始皇统一以来丞相权势最盛的时期,正折射了君权之集中。

太尉执掌“武事”,协助皇帝处理军务,是秦所设职官。但是见于史书记载的,秦在统一前夕,只有国尉之设,尉缭曾任此职。秦朝建立之后,不仅国尉职衔消失,也未见设置太尉。后来沈约所撰《宋书·百官志》,以及成书唐初的《晋书·职官志》,在叙述太尉一职建置沿革时,均不提秦国或秦朝有太尉之设。此职或不常设,故史籍记载甚少。

秦朝初设御史大夫,职掌副丞相。其职权管辖的范围,包括监察百官,主管图籍秘书,督察地方诸郡,接受公卿奏事等,在朝廷中起着特殊的作用。秦朝一些军国大事,往往由御史大夫的属官承办。秦军南征岭南,负责凿渠转输军粮的,就是监郡御史禄。秦始皇坑儒,审问诸生,办理案件的,又是御史。御史大夫的官属,最主要的有御史中丞。上述御史大夫的职权,多由中丞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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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之下,分设“九卿”。他们是一些职秩稍低的中央高级官吏,主要掌管宫廷事务,或者国家某项政务:

奉常,职掌宗庙礼仪,负责祭祀之事。秦始皇设博士官70人,“掌通古今”,特备问对,也归并在奉常所属机构中。

郎中令,掌禁中侍卫皇帝诸职。赵高在秦二世即位之初,曾任此职。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所辖机构庞大,其中以郎官人数最多。

卫尉,主宫廷守卫之职,包括宫门兵禁、屯卫宫殿、值宿微巡等等。

太仆,掌宫廷车马。皇帝出行,则主舆驾仪式,出宣诏命。秦朝沿袭古制,分设车官、马官,又置太仆统领。如中车府令,即主乘舆路车,赵高曾任此职。

廷尉,职掌刑辟,主刑罚断狱,是最高司法官。

典客,掌管少数民族入朝事务,主持接待、朝觐礼仪,典宾礼是它的主要职责。

宗正,掌管皇族事务。

治粟内史,主管国家的财政,如钱谷赋税收入及支出。

少府,主皇室的财政,管理山海池泽之税,供给皇室生活所需。其事务繁杂,机构庞大。

此外,中央的高级官吏还有:掌管京师治安的中尉、掌管修建宫室的将作少府、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典属国等等。所有这些高级官吏,各自还有一些数量不等的属官、吏员,执行各种具体政务,组成中央庞大的统治机构。他们从丞相到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一切政事均由皇帝裁夺。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推行的是郡县制。

郡县制不是秦朝首创。春秋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已有郡县之设。但是秦朝建立后,郡县制作为地方行政制度,才开始在全国普遍推行,其行政机构也更加完善了。当时全国分为36郡,后来因边地陆续开发,郡的辖区不断调整,全国郡数增至40余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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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郡大县小,郡统辖县,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构。郡设郡守和郡尉,中央另设监御史。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主管一郡的政事,诸如郡内的民情风俗、农桑垦殖、司法治安、属县吏治、兵事军务等等。由于郡守负有治理地方之责,职重权大,秦对郡守的选任相当重视。如秦统一前夕,曾以职位相当列卿的内史腾出任南郡守,便是一例。守腾出任之时,秦在“南郡备警”,则郡守的职司不仅主民事,还负有军事方面的重责。

郡尉协助郡守,掌管军事,职位比郡守稍低。除了掌军务之外,有时郡尉也统兵作战。秦朝开发岭南地区,即由郡尉屠雎将兵击越人。

监御史职掌监郡,隶属于御史中丞,是中央监察地方的官员。其职责及地位特殊,既监察地方行政,也执行某些重大使命。

此外,京师为都城重地,所在郡县不设郡守,另设内史掌治京师,地位相当列卿。

郡下分若干县。县的行政长官称县令,不满万户的县称县长,掌管一县的政务。县设县尉,主管县内的治安、征发戍卒等。又设县丞,协助县令、长,并掌管司法。

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设“道”,道与县并行,性质同县的行政机构类似。

县下设乡。乡有三老,掌教化;有啬夫,主管司法、赋税;有游缴,管理治安。乡之下为里,里设里正,又称里典。里中有什伍的组织。

此外,秦时还有“亭”的设置,主要是维持地方治安,传递文书等。“亭”设亭长、求盗等亭吏。秦朝末年,刘邦以泗水亭长,为县送刑徒于驱山,基本与上述职能相符。其隶属关系,则更像县的派出机构,而不属于乡管辖。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县两级制,它直属于秦朝中央统辖。郡县长吏由中央直接派遣,是中央在地方行使权力的代表。他们必须执行中央旨令,接受中央的监督和考核,从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

随着上述政治制度的推行,秦朝关于官吏的选任、考课、赐爵、秩俸等,也有一整套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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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吏选任方面,秦朝沿袭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以功授官”的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下,以军功授官是选任官吏的主要途径,一些在统一战争中立有军功,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秦始皇相继授予各种不同的官职。

对高级武官的任用,有的尊宠倍加,甚至成为几代人相袭的官职。秦将蒙恬及其父祖,还有王翦和他的子孙,都是三代相袭为高级将领。司马迁称“王氏、蒙氏功为多,名施于后世”。 显赫的军功不仅是仕进的阶梯,又是子孙袭封为武官的条件。从 “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来看,秦朝武官世职的现象,显然属于恩荫之类的封赐。

然而,随着国家的统一,频繁的战争减少了,以军功选官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尤其秦朝加强中央集权的各项措施相继推行,全国政事日益增多,国家各级机构需要各种人才, 因此其他的选官途径也同时并行。如征聘士人从政,或从低级吏员中征举人才,就是其中一种。前者如秦始皇时期,叔孙通以文学征,待诏于博士中;后者如萧何以郡卒史考课第一,监御史入奏朝廷征用萧何。这类征召性质的选官,被征之士去从可以抉择,如萧何即不应召。

对于低级官吏的选任,秦朝实行由地方推举的办法。刘邦在秦朝时,“及壮,试为吏”,即经过试职,而后被任命为泗水亭长。

此外,盛行于秦昭王时期的任举制,或称保举,大约秦统一初期还在实行。这是由官吏荐举人才,并作担保,官府加以任用的选官方式。如秦王嬴政时期,李斯入秦,就是由吕不韦保任为郎的。

但是,如果保举违制,或所任不当,保举者将受到惩罚。云梦秦简 《秦律杂抄·除吏律》规定,如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除弟子律》规定,如保举弟子不当者,则耐为候,即处以剃去须鬓的耐刑,罚做伺望敌情的刑徒。

秦朝对地方官吏的考课,实行的是“上计”制。即每年年终,由地方派人到京师上计簿,上报辖区治状。上计的内容十分广泛, 如农桑、户口、赋税、钱粮、治安、断狱等,以便中央了解各地的政情风俗,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并作为官吏升迁赏罚的根据。

秦朝的赐爵制,源自秦的赐爵制。它在全国统一后,也发生某些变化。秦推行赐爵制,本意在于奖励军功。凡获得爵位者,可根据不同等级,享受某些特权,如入仕为官,赎罪赎身,获取田宅, 役使庶子,封邑食税等。嬴政即位后,以军功赐爵仍然没有改变。如公元前238年,秦平息嫪毐叛乱时,对斩敌立功者均拜爵,参战的宦官也拜爵一级。但全国统一之后,赐爵出现了明显变化,即修驰道及徙边也可以授爵。

秦朝的官秩,即官阶等级和俸禄,实行的是秩石制。这就是以“石”的数字表示官阶,依照不同的官阶等级授禄。如秦统一前夕,因吕不韦事件的牵连,一些官吏被迁往房陵,其中就有“六百石”、“五百石”之官。全国统一之后,大约仍沿袭此制,但官吏的等级差别,以及不同等级官吏的俸禄,今已无法确知。

总之,秦在统一全国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完整的、崭新的政治制度,开创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统治,为我国2000年的封建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