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村民成某基金会会员,高额“会费”难退回
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一些村民,前几年加入了“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成其会员。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缴纳了巨额“会员费”,把钱“存“入了基金会。如今,”利息“不再发放,本金难以讨回。谁来关注这些老年村民的遭遇,斩断伸向他们的“黑手”呢?
一
2020年7月15日,雨后初晴,空气清新。路旁的庄稼旺盛生长。
出租车从临颍县城出发,按导航指引,穿村过巷,越走越偏僻,最终来到了陈庄乡贾太石村。
今年72岁的村民贾中亮是“经办人”(召集人),房屋低矮破旧。
望着眼前的一堆会员证,收据,合同书,贾中亮神情落寞。贾中亮介绍,当时邻村胡庄村村民唐来圈(已亡故)说,一万元一年给500元利息,比银行利息稍高点。早一点的领了三次利息,晚一点的没有领到利息。全村共12名村民共在基金会(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存钱”四十六七万,他自己交了十多万。这些钱本来是准备盖房子呢。现在,钱没了,房子也翻盖不成了。因为村民急用钱,他又总共向其他村民垫付退还了将近七万元。
贾中亮说,现在基金会答应把郑州的老年公寓建好,租出去,拿租金还他们钱。
今年76岁的村民贾铁生拿会员证的手不停抖动。他说,都是这个事给气得。
会员证显示,贾铁生2016年11月14日、2017年3月17日分两次向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各交三万元,共计六万元,获得两个“三星会员”,六万积分。
村民吕美菊满头白发,一只眼睛紧闭。会员证显示,她交了一万元会员费。
村民贾根离,55岁,2016年9月7日,交款五万元,获五个“一星级会员”。
村民贾朝伟,2016年4月22日,交款五万元,五个“一星会员”。村民李艳凯,2016年8月4日,交款四万元。村民李梦琴,63岁,2016年7月8日,交款一万元。
二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12月1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闫昌诉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借款纠纷一案。
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6日,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由于实体资产投资,以办理会员证的形式,通过被告张记千向原告闫昌借款40万元,被告张记千向原告闫昌出具证明书一份,载明:“今收到闫昌,其身份证号码为411102********1610交来申请办理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会费40万元(肆拾万元),会员证到期时间为一年,我张记千,身份证号码为,向闫昌保证其会费(肆拾万元)的到期资金安全,如到期资金有损,张记千连带偿付责任!”
被告张记千同时交给原告闫昌加盖有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会员管理处印章的会员证共八份。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对收到原告闫昌40万元的事实及闫昌持有的八本会员证的真实性不存异议。被告张记千又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闫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闫昌现金肆拾万元(用于河南省老年基金会会员证的办理),还款(基金会解冻资金)最迟二零一陆年拾壹月柒号。到期归还。如到期归还不上,由我个人承担所借金额。以签字按手印为据。”到期后,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及张记千均未归还原告闫昌钱款,遂酿成本案。
另查明: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称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舞阳办事处是该基金会设立的,但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原告也未提供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舞阳办事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对收到原告闫昌4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可原告闫昌持有的八本会员证是该基金会颁发的,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以办理会员证的名义收到原告闫昌的40万元的行为,实质是向原告闫昌借款的行为,现原告闫昌要求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偿还4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闫昌是通过被告张记千的经办交给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40万元,并且被告张记千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闫昌出具借条一份,保证最迟于2016年11月7日归还原告闫昌40万元,如到期还不上,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记千出具借条的行为,视为其自愿在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到期不能偿还原告40万元的情况下,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记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称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舞阳办事处是该单位设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舞阳办事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对于原告闫昌对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舞阳办事处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5.5%从2014年11月6日计算利息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的请求,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昌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付);
二、被告张记千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闫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张记千连带负担。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1民终926号)显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上诉称:上诉人收到闫昌40万元是事实,但不是借款,上诉人也未承诺在会员证到期后立马返还以上款项。被上诉人张记千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的证明书与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借条都是张记千的个人行为,上诉人并未授权。张记千向闫昌出具的借条,证明上诉人于2016年11月7日前不能归还40万元时,张记千个人承担所借金额。现上诉人因资金投入到项目中,无法于2016年11月7日前归还借款,故闫昌应当向张记千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40万元并按年利率5.5%计付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是错误的。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对收到被上诉人闫昌4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可闫昌持有的八本会员证是其颁发的,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以办理会员证的形式收取被上诉人闫昌40万元用于实体项目投资的行为,属于名为办理会员入会资格实为向闫昌借款的民事行为。
借款到期,上诉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应当偿还被上诉人闫昌4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张记千于2015年11月11日向闫昌出具借条的行为,视为其自愿在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到期不能偿还闫昌40万元的情况下,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诉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称张记千向闫昌出具借条,应当由张记千个人承担向闫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闫昌主张按年利率5.5%计付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符合当事人出借款项收取利息的常理,亦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负担。
三
天眼查显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2月,原始基金数额400万,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宗旨:推进河南省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等事业的发展,资助开展推动老龄文化事业发展、有易(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的项目及活动。基金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6单元16层1601室。
理事会成员有:陈艳玲、高有鹏、郭建新、姜兰芳、王书岭、张晓丹、薛建星、薛素军。
请注意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登记地址,因为在同一地址上,还登记有两家公司:河南省合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合融投资集团。
在相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6单元16层1602室,登记有两家公司:河南省合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合融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合融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郭建新、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岭同时担任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
2018年11月8日,河南合融置业有限公司与贾中亮签订了《合融美公馆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面积55平方米,转让费共计81.975万元。
同日,河南省合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贾中亮签订了《合融美公馆房屋使用权回购合同》,丙方: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
四
2018年6月,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网友留言说,我是遂平县人,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在我们驻马店遂平县通过办理会员证,集资很多钱。到现在也不说还钱,我们都很着急,请书记过问。
2018年6月22日,驻马店市相关部门回复说,经查: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目前,遂平县民政局社会股积极会同县公安局、政府金融办组成联合调查组,认真排查民间组织和协会,涉嫌违法集资的坚决予以取缔,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8年1月,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网友留言说:省/长好,我想检举民政厅下属的老年文化基金会法人张XX利用民政厅的名誉(义)在河南各省(地)非法募集资金,光河南南阳新野就有上千万的农民心血流入。当我们质问民政厅时,对方解释说,基金会确实存在,但农民的钱没收到。并且告诉我们2013年就有人反应(映),一直在整改。可整改到现在2017年还有人在存钱进去。我爹是一个村的代办,把整个村的存款全部存入了这个基金会,现在钱钱取不出来,也没有任何解决的办法。大规模的农民在县/委抗议,在县办事处停留,我想知道领导们都在考虑什么?一万元一年给利息500元,也没超过银行的三倍利率,为什么没人出面负责解决这件事,农民挣钱不容易是贪了点利息,可也不能把本金都吃了吧?
2018年1月29日,河南省民政厅回复说,接到网友留言后,省民政厅立即调查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有关情况,了解核实网友反映的非法募集资金问题。
经调查核实,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并非河南省民政厅下属单位,而是经河南省民政厅审批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对于新野县网民反映的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非法募捐问题,据了解是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原发起单位河南省合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发展会员所致。为弥补客户经济损失,2017年3月,河南省合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与义工和客户代表多次协商,签订了质押房屋协议,协议质押房产金额2904.73万元,房产面积2378平方米,协议签订满一年后,由该公司回购,回购期一年,并承诺如不能到期收回质押房屋时,客户和义工有权处置房产。目前,与所有义工的质押房屋协议已全部签订完毕。我们也与该网友进行了电话沟通,反馈了调查核实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事情进展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责令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召开专题会议,举一反三,汲取该基金会的发起单位非法集资一事的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二是责令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法人张晓丹,及时了解原发起单位与基金会的业务往来情况,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求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认真学习《慈善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保持警钟长鸣。
告别时,贾中亮说,我们也报案了,说是拿房子抵押了两千多万。国家在大力扶贫,这个老年基金会和合融公司却让我们越来越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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