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怡安嘉园小区

1号楼2单元302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月18日03时09分,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育才街交叉口东北角怡安嘉园1号楼2单元302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4270.5元。

一、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为怡安嘉园一期(刘里马回迁楼)一号楼二单元302室,户主步晓霞,于2019年1月1日租赁给刘硕, 2019年10月,门海波借住。

(二)报警及火灾扑救过程

通过查看接处警记录,第一报警人发现火灾时间应为2020年1月18日03时00分许,报警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03时09分。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和平路消防救援站3部消防车10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3时30分到达现场开展扑救,经侦查发现卧室床铺起火,过火面积约2平米,同时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处于昏迷状态,立即通知120,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3时50分明火被扑灭,4时00分现场处置完毕,4时30分返回。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门海波,男,汉族,36周岁,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清波一区39号。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证据,起火原因为门海波吸烟不慎,引燃床上被褥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可燃物质多、空间密闭。房间内被褥等不耐高温,易被引燃,房间密闭性较好;

2、本次火灾发生时间是夜间,察觉火灾能力大大降低,未能及时发现火灾的发生;

3、火灾中死亡人员在火灾发生前饮酒、吸烟,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此起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为门海波个人责任,无其他人员及部门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该起火灾中火灾当事人门海波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自[2008]36号)中关于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该起火灾造成死亡一人,符合失火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转制过渡期间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的通知》(应急消[2018]1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转制过渡期消防工作的通知》(冀公传发[2018]4418号)中要求,衡水市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3月4日以涉嫌构成失火罪案件将衡水市怡安嘉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火灾一案移交至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办理。2020年3月5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衡桃公(裕)不立字[2020]0008号)。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建议各乡镇办、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网格化管理职责,加强对居(村)民楼院的网格化检查巡查,逐一核实确认,并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考核奖惩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考评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倒逼各乡镇办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二)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建议各乡镇办推行“联户联防”、“一对一帮扶”机制,依托物联网技术,在家庭住宅内推广安装单点式无线火灾报警系统。

(三)进一步提升消防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各级宣传部门广泛宣传报道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公开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居民提升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方面能力,努力实现“发现及时、处置合理、自救得力、减少伤亡”的目标。

衡水市怡安嘉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18日

来源:衡水市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