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桩遗产分配不均闹至法庭的案子。

背景:李先生和前妻生有一子,离婚后与现妻刘女士再婚,二人婚后两人又得一小儿子。李先生家里的两位老人身体都挺好,住在两人结婚前所建的房屋内。李先生和现妻结婚后,又重新建造了一栋三层楼,大儿子在此房屋结婚生子,几人在一起生活。

本来一家人平平和和的生活着,可是一次意外突然降临。李先生突遇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甚至离开前都没能跟家人说上一句话。之前也未表漏过家中财产如何分配的事情,一家人还都在悲伤的情绪中时,大儿子便动起了自己的贪念。

大儿子本来就跟这位“后妈”不是很合得来,平时碍于父亲的威严,也是中规中矩。现在没有的管控更是肆无忌惮的刁难起了后妈,认为她本来就是个外人!现在父亲也走了,她也该离开了。刘女士在家惨遭刁难排挤,迫不得已离开,过着有家不能回的生活。终于刘女士决定不再隐忍,她要为自己和孩子索要属于他们的权益。

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配爱人李先生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由于李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所以李先生遗留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属于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且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而在李先生婚前房屋,李先生的现妻刘女士、大儿子、小儿子,父亲、母亲都应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该房屋属李先生生前的个人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故由各继承人按均等份额共有,妻子刘女士、大儿子、小儿子,父亲、母亲各占20%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李先生与刘女士婚后所建的楼房(有三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有一半归属于刘女士,该楼房李先生与刘女士各占50%的份额。即李先生所占的50%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综合考虑该楼房的三套房屋中第一套归刘女士所有,第二套由刘女士和小儿子共有,第三套由大儿子与其爷爷奶奶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终,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李先生与刘女士婚前所建房屋由现妻刘女士、小儿子、大儿子、公公、婆婆按份共有,五人各占20%的份额;李先生与刘女士婚后所建三套房屋中的第一套归刘女士所有,第二套由刘女士和小儿子共有,第三套由大儿子、公公、婆婆共有,房屋的其他部分由五人共有并使用。

总算在法官的合理分配下将问题解决,该场闹剧落下帷幕,可是这样的案件还少吗?

利益有时候会胜过亲情,所以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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