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近期,蕉岭县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果断出击,成功捣毁一卖淫窝点,抓获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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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蕉岭公安接上级公安机关转来的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小组,对线索开展分析研判,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精心指导下,迅速查清卖淫窝点基本情况。经连续蹲守,2019年10月30日,蕉岭公安组织警力在大埔县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杨某钧(男、23岁)、陈某伟(男,30岁,均系梅州市大埔县人)和涉嫌卖淫违法嫌疑人陈某欣(女,21岁,河源市人)。

经审查,杨某钧、陈某伟二人对其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为牟取利益,伙同徐某鑫(男,21岁,梅州市大埔县人),在大埔县酒店、宾馆等场所组织陈某欣等人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陈某欣也如实供述了其卖淫违法行为。

2020年3月5日,蕉岭公安乘胜追击,通过智慧新警务技术,在大埔县抓获另一名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徐某鑫。至此,这一盘踞在大埔县的卖淫窝点被警方彻底捣毁。

目前,杨某钧、陈某伟、徐某鑫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因组织卖淫罪被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其余参与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均被公关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蕉岭公安)

法律知识扩展: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在我国已废除),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