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法院调解一起房屋纠纷案件.

宋某于1999年从郭某处购买房屋,但一直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0年初,宋某要求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郭某认为由于宋某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导致郭某在2015年为其儿子李某购买房屋时,为规避二套房的房税,将房屋登记在尚未过门的儿媳刘某名下,为此要求宋某赔偿因此事产生的误工费2万元,而宋某认为赔偿款过高,诉至法院。而郭某认为过错在宋某,且双方一次协调不成就起诉,是对其人身的侮辱,情绪非常激动。

承办法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本案可以采取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矛盾。承办法官首先对宋某一直不办理房屋过户的过错提出批评,同时制止旁边亲友的激动情绪,让双方平心静气地坐下来对话;随后向郭某强调,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是平等,不存在人身侮辱的含义。通过不断耐心地对法律的讲解释明,当事人及其亲属决定相信法官和法律的公正,依照法官建议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某协助宋某办理过户手续,宋某向郭某赔偿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原被告双方及旁听的亲友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