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这人伙同他人盗取现金二十余万,逃亡九年终落法网,被判刑六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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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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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2日,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周某文伙同李某川、张某成、“小明”、“疯子”等人经商议实施盗窃,于当晚携带撬棍、蒙面套帽、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永定某水泥公司,由李某川、张某成在外望风、传送工具等,周某文与“小明”、“疯子”进入该公司行政大楼三楼资金部,用撬棍等工具撬开防盗门进入资金部办公室后,将办公室内的两个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20余万元。事后,周某文自称分得赃款38000余元,便开始了漫漫逃亡路。

02

案发后,李某川、张某成于2011年12月2日、5日相继归案,并于2012年4月5日被永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相应刑罚。周某文于2011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4月23日,外逃九年的周某文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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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案后周某文供述称,当年知道同伙被抓,不久就听说自己也被网上追逃了。从此便一直东躲西藏,过上了有家不能回,有车不敢坐的日子。在这段逃亡的日子里,摩托车成为了他长途跋涉的交通工具。现在父母年事已高,不想再终日惶恐,过着躲躲藏藏的生活,故而在九年后选择投案自首,给自己的逃亡生涯做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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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周某文的犯罪情节,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形,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永定法院一审以周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对其继续追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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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周某文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11月,涉案金额20余万元,根据行为时法律的规定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根据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福建省量刑数额规定,盗窃数额6万元至30万元为“数额巨大”,周某文于2020年4月23日投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盗窃数额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官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躲西藏终被抓,投案自首是正途,心存侥幸、执迷不悟者是自断前路,终会受到法律严惩,浪子回头金不换才是人间正道。

来源:龙岩普法;供稿:永定法院 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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