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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的消息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产前门诊就医,减轻参保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费用报销事务性负担,经研究决定对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实行一次性限额补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方式

将参保职工生育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逐笔报销方式改为按市医保中心发〔2020〕21 号每人 1000 元限额随生育住院费用一次性补贴方式(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等不享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

二、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

参保女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持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直接挂账结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及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个人。

(二)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因异地生育等特殊情况未能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集报销资料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随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申报(不需单独提供申领资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个人。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生育女职工8月1日之前已经有部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的,8月1日之后实行一次性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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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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