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前热议「餐厅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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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检察院的决定是「存疑不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诉法为逮捕设置了三个条件,即: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 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所列社会危险性

本案中,福田检院认为现有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换言之,是尚不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故未批准逮捕。

个人理解,福田检院的这一决定,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积极的一面是,福田检院至少认为本案有定罪的可能。

涉案药物他达那非不同于我们常说的「迷药」或是「催情药」,它本身不能直接使服用者陷入昏迷或迷幻,只能间接地影响情欲。

因此此前针对本案,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本案使用药物根本不足以产生违背女方意志的结果,属于绝对不能犯,行为不可罚,应认定无罪;另一种认为投放他达那非仍具有侵害法益的实在危险性,属于相对不能犯,应认定未遂

学理上进一步的讨论此处不多展开,然而我们可以看到,福田检院显然更倾向后一种观点,因此对本案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既然是存疑不捕,那言下之意是解决了疑点还是可以逮捕定罪的。

消极的一面是,经过大半个月的调查,仍未能取得足以定罪的证据,不批准逮捕后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此后收集证据的难度更高,后续通过补充侦查达到批捕标准的可能性较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本案在福田检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嫌疑人必须立即释放,虽然公安机关仍可以继续侦查,但嫌疑人被羁押受讯大半月尚且不能取得足以定罪的证据,释放后再想进一步取得更多证据以达到批捕乃至定罪标准显然难于登天。

最后做个小结:

刑事案件定罪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其对证据有着极其严苛、远高于社会判断的要求标准。

现有的证据在社会一般判断中,已经足以让我们推断下药者的恶劣行为,但其尚未达到刑事领域的证明标准,不足以彻底否定行为人「无性侵意图」的自辩,无法充分证明其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司法机关对热点案件保持审慎,这不是一件坏事。

对于本案,虽然检院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存疑不捕本身也留了口子,虽然希望渺茫,但我们衷心祈望后续公安的侦查工作能够发现新的证据,行为人得到严惩,受害者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我理解大家对目前的结果尚有不满,但希望大家也能对司法系统多一些理解,刑事司法不能缺了审慎,同样是深圳,之前华为251殷鉴未远,如果本案对证明标准的严格要求可以贯彻延续,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