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转化抢劫犯?
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可以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转化抢劫犯的构成条件
转化抢劫犯的条件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三种犯罪,其他的犯罪不存在转化抢劫犯的问题;其次必须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事后就不存在转化的问题;第三也就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者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02
下面从一个具体案件来分析一下盗窃案件中的一个特殊的抢劫转化犯。
一般来说,在盗窃过程中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大多是针对行为人本人,也就是说盗窃行为人在被发现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受害人或他人,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
但是本文针对另一特殊的情形来分析一下共同犯罪过程中,一名行为人使用暴力,而另一名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而是发现同伙在盗窃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没有制止,而是帮助逃匿的,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件过程
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三(化名)与另一名同伙李某四(化名)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百货广场闲逛时,发现受害人钱某、任某夫妻二人所停放的车辆价值不菲,继而认为其车辆内肯定有值钱的东西或现金。于是被告人二人利用开锁的工具,等车主离开后,将车辆撬开,李某四进入车内,从车内盗窃三星数码相机一部,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该相机价值2000元。
此时,钱某、任某夫妇回来刚好发现张某三和本某四,他们阻拦张某三离开,这时李某四从裤兜里掏出一把弹簧刀,对受害人钱某夫妇进行威胁并将钱某右手划伤,经鉴定其伤情系轻伤。
张某三见李某四将钱某划伤,赶紧拽着李某四搭乘出租车逃跑了。后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二人的行为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三与李某四共同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四构成抢劫罪没有问题,因为李某四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使用锐器(同时属于管制刀具)将受害人划伤,系典型的盗窃转化抢劫犯,但是张某三与李某四共同实施盗窃,李某四使用暴力超出了张某三的预期,是张某三所无法预料的,使用暴力不是张某三的主观故意,因此张某三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被告人均构成转化的抢劫犯,理由是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且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四为抗拒抓捕,直接持刀伤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转化抢劫,张某三发现李某四实施暴力后,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帮助其逃匿,足以认定被告人二人形成暴力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的合意,主观上是共同犯罪,应当构成抢劫罪。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对二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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