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现在,民间借贷早已经成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经济行为,但当遇上亲朋好友时,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羞于出具书面字据,仅是进行口头约定利息。

那么

借款人迟迟不归还欠款的时候

债权人能否就口头约定主张利息

又应该如何举证

这期岚小法就带你来看看

2016年3月21日,林某向高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未就所借款项在借条上写明约定的利息

后林某通过微信分七次向高某转账共计20800元,欠款项至今尚未清偿完毕。

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双方未在借条上写明约定的利息但借款时口头约定月结利率3%,后因林某资金紧张,双方协商将月结利率降至2%,林某于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近十个月的时间内按期按照月结利率2%向高某支付利息,视为认可双方口头约定的月结利息2%。

本案中

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

未有利息、利率的约定

该如何对利息进行认定

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01

口头约定的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一般基于熟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对利率进行了口头约定的行为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高某辩称在出具借条后,双方当事人对利率进行了口头约定,法院应当对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进行认定。

02

周期性还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对利息的认定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生效不仅仅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还需要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是完成其他实际给付。对于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出借人主张有口头约定利息的,应依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本案中,出借人无法提交汇款凭证且无法说明是通过何种方式交付借款,仅能提供微信转账的周期性还款凭证。应当如何认定合同生效及口头约定利率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凭证是此类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但同时,出借人也应当负有补强款项来源、排除合理怀疑的义务。本案中,高某就是以林某周期性向其支付的7笔款项共20800元作为双方口头约定利率的证明,亦是对高某实际支付借款,双方合同成立的证据。

经办法官依据高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综合分析,发现林某于2017年10月17日偿还的4800元,是以两个月为还款周期,8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3%标准进行还款,而之后的六次还款项均是以两个月为还款周期,8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标准进行还款。

这些证据与高某庭审中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利率,借条出具后至2017年10月21日利息以月利率3%计算,2017年10月21日后月利率2%计算相吻合。在后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高某也以利息的名义向林某追讨,林某虽未直接承认利息,但也并未否认。

林某自2017年10月17日起周期性向高某还款,每笔款项在数额、支付时间、支付周期都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利息支付的特征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关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等,经办法官认为,林某的周期性还款行为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往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最重要的书面凭证,也是当事人最容易掌握并提供给法院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若上述案件中,出借人能规范地书写借条,在借条上直接约定利率,就能相对轻松地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避免陷入举证不利甚至败诉的尴尬境地。

可见,一个书写规范的借条对出借人保护自己正当民事权利有多么重要。

那么你知道,借条应该如何书写才规范吗?以下五点要记牢!

01

双方信息

应当写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法定全名,有条件的话可以附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证件号码;

02

写明金额

应当写明借款金额的具体数目,包括大写、小写金额,若涉及港澳台或外国因素,还应写明借款的币种;

03

写明时间

应写明借款的具体年月日,若有约定借款的时间期限,还应写明期限的长短及借款的起止年月日、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04

写明利息

若有约定利息,应写明借款的利息,包括明确的年利率、月利率或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

05

双方签字

在借条上应有借款本人的签字、捺印。

总而言之

当涉及金额时

我们必须再三谨慎

借钱不能只是口头上的“说说而已”

而是要做到“借钱不惑”“还钱不惑”

这样当有纠纷产生

我们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