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当官是“为人民服务”,

有些人当官是“喂!人民,服务!”

7月29日,记者从蒙城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牛智胜涉嫌受贿、行贿、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案。蒙城法院院长江海洋担任审判长,蒙城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峰出庭支持公诉。该案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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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9年,牛智胜在担任蒙城县工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和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7.66万元;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0万元;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发生后逃逸;

指使他人作伪证,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牛智胜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普法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