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好奇本案的追诉期限。

根据新闻报道,嫌犯所犯下的河北特大抢运钞车杀人案发生于1997年1月,而九七刑法实施于1997年10月,因此犯罪时有效的刑法是七九刑法(1979年颁布实施)。

九七刑法和七九刑法中追诉期限的上限都是二十年,而本案发生于23年前,若只以追诉期限论,本案显然已经无法追诉

要追诉本案只能看是否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例外规定,而恰恰在这一点上,九七刑法和七九刑法的规定有所差异。

按照七九刑法: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按照九七刑法: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七九刑法规定只有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才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九七刑法规定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相较而言,显然九七刑法宽松很多,通常司法机关接到报案即会受理立案,但采取强制措施则有一定的门槛,有时还会受限于嫌疑人难以确定或抓捕等客观情况。

本案中,时隔23年才通过技术突破发现并抓到嫌疑人,此前很可能并未采取强制措施,九七刑法和七九刑法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对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的判断。

综上,关于本案的追诉期限问题,有一点疑问,一处争议。

一点疑问是:

一点疑问是: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七九刑法中「采取强制措施」不止包括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也包括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因逃避无法执行,以及发布通缉令拒不到案。

河北特大抢运钞车杀人案过于久远,目前新闻报道对当时的侦办细节又多语焉不详,因此本案首先有一个疑问:

河北特大抢运钞车杀人案中是否对嫌疑人批准过强制措施或发布通缉令?

若是,则适用追诉期限的例外,无需进一步讨论;如否,则需讨论本案适用旧法(七九刑法)还是新法(九七刑法)的追诉规则。

一点争议是:

一点争议是:

假设此前河北特大抢运钞车杀人案中并未对嫌疑人批准过强制措施或发布通缉令,那么本案应适用七九刑法还是九七刑法?

这一点争议在实践中各有支持的案例和规定。

支持「从旧兼从轻」(适用七九刑法)的,有《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其中《答复》虽然是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但明确指出:

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

支持「按新法裁判」(适用九七刑法)的,主要是《刑事审判参考》945号案:

(二)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
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对定罪量刑适用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在旧法认为是犯罪的前提下,对追诉时效则适用的是从新原则,即在确定是否追诉时,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而不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

另还有《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和《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两个文件,但这两个文件仅能通过网络检索到,在各法律文库均无法核实。

当然,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依旧可以通过最高检核准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每年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有很多,大家也不用太过担心。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