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浙江大学学生强奸案,当事人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浙大本次的处理颇有几分避重就轻,「曲线救国」的味道。

关于本案此前的留校察看处理,我曾在他处写过一篇文章。

文章中,我引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指出:

行为人被宣告缓刑,按《处理办法》,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无论是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都是符合规定的。

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且不论实质上是否畸轻,如果浙大原处理(留校察看)规定符合校规,浙大要依据何种理由重启处理程序并加重处罚?

在这个问题上,浙大做了一个「曲线救国」式的腾挪和回应。

浙大在其官方微信号浙大发布中放出了情况通报:https://mp.weixin.qq.com/s/8vasqzACwZ0pSxYJhf9HvA

由情况通报可以看到,虽然具体的处罚原因并未列明,但通报第四段列出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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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

这三处规定颇有玄机,我对应找了原文。

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从以上三处规定来看,浙江大学的处理逻辑是:

本案原本只有强奸中止被宣告缓刑一个违纪情况,浙大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之间选择从轻处理;但现在发现了违反考场纪律(携带考试以外物品)的其他违纪情况,而《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处罚需从重或加重,因此取消原从轻处理,改为开除学籍。

《处理办法》对宣告缓刑的处分只有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档,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必须从重或加重处罚,那也就意味着本案只有开除学籍这一种处理方式,此处无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值得「挽救」、「谅解」,结论都只有开除学籍一个。

这一处理非常「圆滑」(非褒义),通过这一转换,浙大绕开了对原留校察看处理是否妥当的讨论

既然是发现了新情况,那么重新处罚自然就无「一罪两罚」之虞;而依据新情况做出了既符合规定,又让民众满意的处理,那原处理到底是因为事实调查不清还是规定适用错误也就没有人深究了。

不会再有人追问「如果不考虑违反考场纪律的新情况,浙大对原处理意见的调查结论是什么」,这是我开篇指出本次处理有些「避重就轻」的原因。

最后多讲一句:

对本案,我始终认为,无论开除学籍还是留校察看(只针对宣告缓刑),都是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本身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浙大能够回应民众的监督,给出合适的说理。

无论是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轻判,还是基于严肃校纪的重罚,只要浙大经过详细调查,有足够依据,大家都应该理解并尊重浙大的自由裁量(这不是风凉话,我在此前文章中就多次表达过尊重浙大一线经办人员的裁量,还因此遭到不少人身攻击)。

但公众关注是基于对公平的关切,并不止求一个结果,既然浙大决定展开调查,就应该做到事无巨细,查实清楚。在《通报》中对处罚事项语焉不详,妄图蒙混过关,对原处理的调查结论避重就轻,只有一个开除学籍结论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