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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此,博州党委、政府迅速做出安排部署,全州各族人民积极响应配合博州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全力投入战“疫”行动。但仍有个别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扰乱博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和掌握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惩处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已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

一、精河县马某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例: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核查中发现马某(男,46岁,户籍地址:新疆精河县托里镇)驾驶车辆从乌鲁木齐市返精,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绕过公安检查站后回到精河县托里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予以治安处罚。

二、博乐市吾某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例: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核查中发现吾某(女,31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达勒特镇)乘车从乌鲁木齐市返博,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绕过公安检查站后回到博乐市达勒特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吾某予以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再次提示,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将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

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

更触犯了法律,后果很严重!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其实,有些人在生活当中鸡贼一点也就鸡贼一点了,但是不能在现在这种时候耍鸡贼。

现在这种时候耍鸡贼就不是鸡贼了,是国贼。

孰轻孰重,请自己好好掂量。

因为一个人,因为一句谎言。不知要耗费多大的精力大海捞针,多少人将暴露在安全隐患之下。

看完了有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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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州零距离、最爱大新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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