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公安局开展“亮剑202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统一行动以来,燕顺路派出所加强对涉案人员的缉捕力度。

2019年7月份燕顺路派出所成功打掉一组织卖淫的犯罪团伙,当时共抓获14人,其中该团伙老板及骨干成员7人被刑拘,现均已被判决。

在案件侦办中办案民警发现一名绰号“逼哥”的人有协助组织卖淫的重大嫌疑。民警多方搜集证据,最终摸清了该人的身份信息为任某彬,但组织多次抓捕均未成功。

亮剑行动开展以来,燕顺路派出所加强抓捕力度,2020年7月29日,民警发现嫌疑人任某彬出现在廊坊市区。当日办案民警赴廊坊市区组织抓捕。终于在广阳区银河路一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任某彬抓获。

嫌疑人任某彬对其自2019年2月份加入该卖淫组织,通过招嫖介绍卖淫五百余次,挣取提成两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2、不以营利为目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