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公司货款、以公司网店名义私自贷款,绩溪一电商主管张某利用这种手段将公司一百多万元资金纳入私囊。近日,绩溪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0余万元,发还给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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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张某在担任某公司电商部门运营主管期间,负责公司在电商平台的管理运营工作,包括网店销售、货款结算及核对等业务。自2018年开始,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截留刷单款、货款以及利用公司网店名义私自贷款等形式多次侵占公司资金。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张某因沉迷于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及网络赌博,将侵占的160余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挥霍、网络赌球和某直播平台充值,其中有95万余元被张某充值在某直播平台,用于平台抽奖。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员工,在担任该公司电商运营主管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资金16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多次侵占公司财产,并将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且尚未退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应予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其有自首等情节,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现阶段,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开始蓬勃发展,正在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但与很多传统行业相比,电子商务仍处于探索期,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业运营模式亦有需完善之处。本案中的张某,之所以能够侵占公司巨额财产,该公司的财务管理模式存在较大漏洞,广大电商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优化规范人事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法律素养,而电商企业的主管人员,更应该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要以身试法,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绩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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