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最新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员工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规范和引导员工正确的工作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鼓励和鞭策员工奋发向上,岗位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持续提升业务技能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创先争优;领导干部应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是对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但未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各业务部门在制定专项管理制度时,必须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明确,并根据违规违纪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惩罚条款。对员工做出的奖励和惩罚必须按照本办法奖励或惩罚范围内做出规定,经济处罚标准可做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五条 员工的奖惩是指: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目的,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七条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委员会

主 任:党委书记 董事长

常务副主任:总经理

副 主 任:集团公司副职领导

员工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公室成员由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各相关部门组成。

第八条 管理权限

在员工奖惩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对员工奖惩事项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

1.员工奖惩委员会

(1)负责研究确定员工奖惩办法。

(2)负责研究解决员工奖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审定批准员工奖惩重大事项。

2.员工奖惩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组织制定员工奖惩办法;组织制定员工奖惩的支持性文件。

(2)负责组织界定员工奖惩事项。

(3)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奖惩工作。

(4)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员工奖惩执行情况。

3.奖励事项分工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或业务范围内各项奖励的组织、申报、评比,报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惩罚事项分工

(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岗位人员、机关总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岗位人员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

(2)组织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机关总部管理人员的组织处理;负责协助纪委监察处对以上人员执纪问责的相关实施工作。

(3)安监局:负责对员工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意见。

(4)工会:负责协助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各类涉及劳动争议的事项调查并进行监督。

(5)武装保卫处:负责对员工涉及违法犯罪事实的收集报送工作。

(6)法律事务部:负责惩罚措施及惩罚程序合法合规性的审核与监督,负责本办法条款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

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员工的奖惩工作;负责本单位重大奖惩事项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员工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嘉奖、记功、颁发奖章、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等。奖励的实施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奖励和员工所在单位奖励。

第十条 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业绩优异、成效显著的。

(二)在本职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和各类荣誉称号的。

(三)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的。

(四)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为集团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堵塞经济漏洞、节约或降低成本、避免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防止或挽回损失有功,避免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

(七)见义勇为、应急处突,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八)集团公司认为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奖励的提起。

(二)调查核实。

(三)综合评审。

(四)奖励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由各单位和奖励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申报、评比和实施;相关奖励办法必须明确奖励程序、奖励形式、审批流程。

第三章 惩 罚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于违规违纪员工的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按照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经济处罚按违纪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违反本办法,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有职务人员降级或撤职,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无职务人员按照本办法十五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员工违纪行为不构成行政处分的,由各单位内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第十四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二)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

(四)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五)受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七)处分期满后,由被处分个人向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单位将处分期考察情况及申请一并报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研究批复,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八)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

(九)同时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不叠加处分期,执行其中最高项标准。

(十)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劳动关系和薪酬分配按照《晋煤集团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管理办法》(晋煤集发字〔2016〕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违纪未达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情形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员工受行政处分的,警告扣薪1000元;记过扣薪3000元;记大过扣薪5000元;降级或撤职扣薪10000元。

(三)员工受党纪处分的,党内警告扣薪3000元;党内严重警告扣薪5000元;撤销党内职务扣薪10000元;留党察看扣薪10000元。

(四)员工同时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不重复扣薪,执行其中最高项标准。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招投标、干部人事任免、资金管理及其他企业内部各项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执行《晋煤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办法》(晋煤集安字〔2020〕156号)。

第十八条 员工违纪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惩罚:

(一)员工违反考勤制度的

1.涂改考勤记录或上下班代人或托人签到的,给予警告处分。

2.涂改考勤记录或上下班代人或托人签到,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

1.一个月内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个月内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员工个人雇人上班等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和未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1.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污蔑,或者制造事端的,给予警告处分。

3.在工作期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集团公司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4.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3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降级处分。

5.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损失,经评估价值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罢工;散播谣言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的

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参与非法组织的,给予撤职处分。

3.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的,给予撤职处分。

4.组织员工罢工或怠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给予撤职处分。

6.组织非法组织,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泄露公司机密或工作机密的

1.未经批准将集团公司内部的秘密文件泄露,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将集团公司内部的秘密文件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3.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处分。

4.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

5.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公司和公众的

1.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涂改重要文件或弄虚作假,涂改票据报销的,给予记过处分。

3.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破坏公司形象,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在应聘时向单位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技能水平证书、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隐瞒未声明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在应聘前曾有吸毒等违法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隐瞒未声明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其他企业或者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1.未经许可,在集团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业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2.未经许可,在集团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业务的,且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相关人员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相关人员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相关人员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数额在3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降级处分。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相关人员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6.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十)损坏公私财物的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经济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经济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降级处分。

(十一)其他

1.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2.在处分期内,又因新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违法犯罪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自然中止。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二)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被强制戒毒或行政拘留的,视情形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以上刑罚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的,在组织调查期间,给予停职处理。调查结束,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受处分致职务、职级有变动的,岗位工资和津贴按新岗位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的惩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惩罚的提起。

(二)调查核实。

(三)本人申诉。

(四)讨论决定。

(五)批准备案。

(六)通知本人及归档。

(七)惩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员工的惩罚工作,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做出决定。员工接到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到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再次落实的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但在上级部门未做出改变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工会进行通报和说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予以修订。集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不包括员工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不包括员工因工作量考核所扣减的工资奖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晋煤集团员工奖惩条例》(晋煤集人字〔2016〕1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