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淄川区人民法院发布最新悬赏通告

1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科旺与被执行人于守涛、李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科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调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于守涛,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太河镇西东峪村人,现住张店区南苑绿洲小区13号楼1-601室,身份证号370302198601125714。

被执行人:李芸,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太河镇西东峪村人,现住张店区南苑绿洲小区13号楼1-601室,身份证号370302198507287725。

执行案号:(2020)鲁0302执961号

执行依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于守涛、李芸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科旺1516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于守涛、李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实并最终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举报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联系电话:0533-5610604,18560296106

联系人:韩法官

执行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可放心提供线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科旺与被执行人李奇、李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科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调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奇,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太河镇紫峪村人,现住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21号楼2单元502,身份证号370302199206135714。

被执行人:李明月,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太河镇上岛坪村人,现住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21号楼2单元502,身份证号370302199401205722。

执行案号:(2020)鲁0302执959号

执行依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李奇、李明月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科旺14249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奇、李明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实并最终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举报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联系电话:0533-5610604,18560296106

联系人:韩法官

执行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可放心提供线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编辑:董秀

编审:张兴蕾

来源:淄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