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得好

亲兄弟,明算账

做生意,开公司

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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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不是件易事,既要看见收益,又要规避风险,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昔日的兄弟姐妹情深,也有可能反目,最终对簿公堂!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原告诉请要解散的某体育文化公司,是其与好姐妹合伙设立的……一起来看看。

案件情况

2017年8月24日,原告何某与好姐妹李某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入股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体育文化公司。

何某没想到的是,入股后,她发现公司经营期间财务、业务管理均混乱,李某将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并长期单独控制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不及时履行合同等。

出现上述情况后,何某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要求李某将公司经营情况书面整理,待核实后再开展经营工作,但李某拒不配合,也不对公司财务情况作任何说明,甚至将其踢出公司管理微信群,致使何某无法得知和参与任何关于公司业务及发展的相关事宜。

何某认为,公司股东意见长期不和,继续经营将使股东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于是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某体育文化公司。

作为股东,我不干了,解散!!
我不同意

该体育文化公司除何某外,还有其他三位股东分别是李某某、苏某、戴某。诉讼中,何某申请追加三位股东为案件第三人,西山法院同意追加。

案件第三人

李某某述称

“何某和李某都是体育世家的孩子,父母均是体育教练,何某和李某从小要好,并一起学习舞蹈。后李某开办某体育文化公司,何某看李某赚钱后主动要求加入公司。但何某加入公司没几天就自行退出公司管理微信群,并且将李某电话及微信拉黑,李某无法通知何某参加公司会议。李某表示不理解何某如此奇怪的行为,明明是其自行退出公司,为何要状告公司及各股东。”

案件审理中,西山法院查明该诉讼案中股东苏某、戴某已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李某,后原告何某撤回对苏某、戴某的起诉。

鉴于被告公司及案件第三人李某某不同意解散公司,案件承办法官询问李某某意见,是否同意购买何某股份,让何某退出公司经营,双方均表示同意。

我可以退出不玩了,但得退还合伙款5万元并支付分红款5万元!

受疫情影响,今年公司已经没有招收学生,公司没有盈利,没法给你分红。

法官释法:所谓合伙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合伙各方既要看见收益,又要预测风险。

最后,该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不再要求解散某体育文化公司;

二、原告何某自愿将持有某体育文化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李某某,李某某支付何某股权转让款70000元;

三、原告何某于2020年7月底之前配合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及第三人李某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上述股权变更手续。

小编提醒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会选择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合伙创业,因利益等各种原因导致合伙人之间反目成仇的,也不在少数。

创业需谨慎,选择合伙人更需谨慎。在迈出合伙创业第一步时,一定要想清楚,你和你的合伙人是否能携手抵御经营风险和共同承担亏损的后果,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职、责,哪怕是最好的朋友或者兄弟姐妹。

谈好分工,约定出资额和分红的同时,还要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签订《合伙人协议》,所有事情都要按照协议协商决定。此外,还要预留足够的资金应急,并独立做账,避免日后争端。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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