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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会召开,不知道你有没有关注到下面这则消息: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对于新中国诞生的首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我们自然少不了一番热烈祝贺。

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议通过,之前引起极大争议,几番登上热搜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问题也逐渐明了,对于争论潇神就不在此多说了。

潇神想说的是当今人们的婚姻观,据民政局公布的离婚大数据显示:

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1010.8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380万对,离结比38%;

2019年,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结比高达43.8%;

到了今年年初,全国多地更是爆出离婚登记预约爆满的情况。

草率、冲动型离婚、报复性离婚、闪婚闪离,这一系列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背后,我想不难看出当今人们对于婚姻、家庭责任感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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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人来说,离婚似乎成了没什么困难的事,那么唐代的婚姻制度是如何的呢?

许多人可能会浮现出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男尊女卑、休妻这些词。

从婚姻缔结来说:

唐代女性地位较高,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首先就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上。

从《唐律·户婚》可以看出唐代律法在维护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同时,也开始承认自主婚姻的合法地位。

唐律规定,因公私之务在外的儿孙,如在父母尊长为其订婚之前,确立了婚姻关系并完婚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先斩后奏,生米煮成熟饭可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哪怕不满意,父母也只能干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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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解除来说: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即“和离”;
二、强制离婚。夫妻亲属间发生互相侵犯谋害的行为,即“义绝”,法律会强制离婚;
三、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七出”指: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三不去”指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得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如今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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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对于“和离”不太理解,一直以为古代是没有这种皆大欢喜的协议离婚方式,尤其对于女性,更是认为只有“休妻”这种耻辱性的离婚途径;

对此,潇神只能说在唐代一切皆有可能;

在敦煌出土的一批唐代“离婚协议书”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必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一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大概意思是一个丈夫对妻子说:

如果我们的结合是一个错误,那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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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到这里可能会吐槽说中国古代男人会在离婚后劝妻子改嫁?中国古代女子不是要守贞节,不能改嫁吗?

潇神在这里要为你科普一下,贞节观念是在宋代程朱理学以后才逐渐成为一种国家意识,而在唐代,由于时代背景的原因,改嫁并不是一种罕见的事情,甚至女子休夫的事情也是发生过的。

唐代的时代特点让女子在婚姻中可以协议离婚,可以休夫,只是在大时代背景下,这种情况终究只是个例,女性在婚姻中依然是弱势,和平体面的离婚依旧困难。

而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人们对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追求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只是在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将对婚姻的责任感抛在身后,自由不是放纵,不是草率.

我们要明白婚姻不只是夫妻间的事,它更关系着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以我们在应对婚姻问题时是不是需要冷静考虑一下?

精彩无限,尽在潇神讲古,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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