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翻唱是音乐行业产出的方式之一,优秀的翻唱有利于歌曲的传播,不少老歌也因翻唱而再次走红。因此,翻唱歌曲越来越受到各大音乐综艺节目的青睐。2015年邓紫棋在参加《我是歌手》时坚持在巅峰会上演唱自己的新歌,而收到了节目导演洪涛“你不换歌,我们换人”的最后通牒,最终与节目决裂。市场对于翻唱的需求由此可见一斑,这也使得各大音乐综艺采用此种手段来保证节目收视。
浙江卫视制作的音乐类综艺《天赐的声音》被称为今年的音乐综艺黑马,但是,这档节目也陷入了版权纠纷。7月27日,娱是乎团队创始人周家奇律师在委托人王海涛先生的授权下向浙江卫视发出的律师函引发了微博热议。
(律师函微博截图)
3月14日,《天赐的声音》第三期中,由张韶涵、李汶翰演唱了由我方委托人应节目制作方改编的《尼可拉斯》;
3月21日,第四期中,由张韶涵、黄雅莉演唱了由我方委托人享有词曲著作权的《引路的风筝》;
4月18日,第八期中,由黄绮珊、丁当演唱了我方委托人享有词曲著作权的《她她她》。
其中《尼可拉斯》是王海涛先生应节目制作方浙江卫视改编的歌曲;《引路的风筝》与《她她她》均是王海涛先生的原创曲目。直到事件在微博上发酵之时,节目制作方也未合理地解决相关版权问题。
《天赐的声音》发生的侵权事件并不只有这一起,5月2日上线的第十期节目中,张韶涵与杨和苏演唱的《我的天空》推高了节目热度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另一起侵权事件。5月4日,《我的天空》原创南征北战组合在微博上发出声明,称张韶涵与杨和苏演唱的歌曲是由组合成员赵辰龙作词、胡汀洋作曲,并由组合成员享有词曲著作权,但浙江卫视在节目播出前并未获得原创作者的授权。
(南征北战微博截图)
这并不是音乐类综艺节目第一次因翻唱而陷入版权纠纷,被人熟知的《我是歌手(现更名为《歌手》)》《跨界歌王》《明日之子》《蒙面歌王》等音乐类综艺节目都曾陷入过类似纠纷。
那么,擅自翻唱他人音乐作品是否侵权?在综艺节目中翻唱他人音乐作品是否侵权?擅自翻唱他人音乐作品侵权了原创作者的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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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翻唱音乐作品是否侵权
从翻唱的定义来看,翻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在现实当中,被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翻唱,一种是改编翻唱。直接翻唱是指,不改变词曲情况下的翻唱;改编翻唱则包括了改编词、改编曲、改编词曲的三种形式的翻唱。直接翻唱与改编翻唱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尽相同,下文将做详述。那么,原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被区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的权利如下图所示:
(著作权)
音乐原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其合法权益毫无疑问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翻唱他人歌曲是否必然侵权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了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法定许可仅仅适用于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的情况。并且,按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录音制作者需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使用还要满足一个条件,即著作权人未在录音制品上标示“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许可的适用包含以下4个条件: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录音制作的音乐作品;
2、使用者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使用者为录音制作者;
4、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使用。
南征北战创作的《我的天空》有两个版本,第一版是为电影《青春派》(2013年上映)创作的主题曲与片尾曲,于2016年收录于专辑《6415》中;第二版是在2015年推出的不插电版,于2016年收录于专辑《伪流行》中。根据法律规定,若南征北战在首次录制专辑时作出声明“不允许他人使用”则排除了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则无法使用,那么以任意形式进行翻唱且公开发表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反之则不侵权,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
(二)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情况,都不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的情形)
(三)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之外的翻唱
对音乐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赋予音乐创作人以经济上的权利,让他们可以有更好的物质条件来保证创作的水准,从而产出更优质的作品。因此,除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以外的公开翻唱都必须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是对原创作者权利的侵害。故而,在综艺节目中擅自翻唱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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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翻唱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益?
在李志起诉明日之子的案件(案号:(2018)粤0305民初15249号)当中,认为翻唱行为侵犯了其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和汇编权;在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蒙面歌王》制作方 (案号:(2017)豫01民初4868号) 的案件当中,认为翻唱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权……前文提到,不同的翻唱形式侵犯的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是不同的,下面进行分述:
(一)直接翻唱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益
1、署名权
陈学冬在2018年参加《跨界歌王》时演唱了一首“叶塞尼亚”被称为“低音炮”,但是跨界歌王在播出时并未注明词曲作者“汤旭东-小东”,而引发了相关的讨论,“汤旭东-小东”也因此事发了微博。而在我方所代理的案件当中,我方委托人应节目制作方所改编的《尼可拉斯》在播出时,也没有为我方委托人王海涛先生署名。
(节目截图)
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益。在综艺节目中翻唱他人歌曲,要注明词曲作者、原唱等其他著作权人的名字,以尊重原创。并且,注明作者姓名,要进行正确署名,否则也构成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
2、表演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音乐类综艺节目通常会由其他演唱者在节目录制现场演绎他人创作的歌曲。任何促成演唱顺利进行的音乐元素的使用都属于表演的行为,都将受到表演权的规制。
3、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综艺节目制作完成以后,会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公众可以从互联网的渠道获取作品。通常,在节目中产生的音乐作品还会以音频的形式上传至音乐平台。这种以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改编翻唱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益
1、署名权
不仅直接翻唱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改编翻唱也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在节目播出时若没有以正确、合理的方式注明原作者的姓名,也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2013年羽泉在参加《我是歌手》时改编翻唱了由李春利享有著作权的《烛光里的妈妈》,但是在节目播出时,署名却为“李春莉”,而引发了相关纠纷。
(节目截图)
2、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首歌曲的创作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与智慧,不同的表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作品。如果改编后的歌曲有恶意歪曲、丑化原有作品内容的情况,将会给音乐作品的原创人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侵犯了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改编权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将《我的天空》的原唱版本与天赐的声音版本的歌词对比发现,在天赐的声音版本当中,有多处歌词与原版存在差异,原版所要表达的意思与改编版完全不同,被改编的部分结合了歌手杨和苏的个人经历而创作。毫无疑问,《天赐的声音》版本构成了新的作品。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改编权由原作者享有,他人若要改编需要取得词作者的授权。因此,在综艺节目当中进行改编翻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对比图)
4、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署名权相似,不管是直接翻唱,还是改编翻唱,都将侵犯歌曲原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艺节目制作播出后,也会由此而产生许多衍生品,比如将节目当中某首歌曲的片段截取制成CD;将纯享版的音乐作品上传至被人熟知的音乐平台;将纯享版制作成专辑;在广播机构进行播放等……这些行为也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前文李志诉明日之子制作方的案例当中,法院认为摄制权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而摄制权需要导演、著作权人享有的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而是需要制片人、导演、编剧、摄影等共同参与进行影视作品创作的权利。在《明日之子》中,邱虹凯演唱的《天空之城》并非是将音乐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故而没有侵犯李志的摄制权。
而汇编权是指导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明日之子的节目制作者组织创作该节目的行为并非是将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进行汇编的行为,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仅是该综艺节目创作过程中的一个构成元素,故而该综艺节目的制作者并未侵犯原告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汇编权。
综艺节目中擅自翻唱必然侵犯词曲作者的相关权益,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益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侵权的表现形式、所侵犯的权益、节目传播的范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都将影响着词曲作者所获赔偿的标准。
音乐类综艺节目在某种程度上对音乐作品的传播起到了正向作用,节目制作方应当具有版权意识,处理好相关版权问题,取得授权,支付版权费,促成节目顺利上线,实现综艺节目与音乐作品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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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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