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原告胜诉权利的实现,而非一方在诉讼中用于压制另一方的工具。诉讼的宗旨在于公平、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此为出发点,法院在案件办理的各阶段,努力做出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公平快速定纷止争的举措。

01

风电龙头企业欠债3.3亿元,风电成品面临被查封风险

业务源源不断,不封风电成品行么?

法院灵活保全,原被告快速和解

原告广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风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3.3亿元。原告向杭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主要为双方争议的风电成品。

原告广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希望法院尽快查封风电成品,以便其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从而取得政策补贴。但原告对于其要求查封的风电成品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保全实施过程中,由于上述风电成品等财产位于被告生产基地,且财产保全期间法院无强制搜查权,故杭州中院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确定上述风电成品等财产的权属、规格等细节问题。

沟通过程中得知,被告浙江某风电公司是国资委控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是风电设备产品供应业内领先的公司,在国家大力推广新能源的政策背景下,疫情期间公司业务也是源源不断。法院如若查封,该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对外公告法院查封事宜,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价的波动。该公司属地主管部门亦来函,希望法院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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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某风电公司表示,愿意与原告积极协商解决争议,且主动提供其银行账户(其内存款足以满足保全标的)供法院必要时予以冻结,请求法院暂缓保全。杭州中院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均有和解的意愿。鉴于上述情况,杭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暂缓保全风险可控,既能给予案件双方平等的沟通空间,又能节约相应的司法资源,故对被告的暂缓申请予以准许。最终,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已撤诉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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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本案中,通过和解快速处理案件,有利于原告方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取得政策补贴;在确保被告方清偿能力的前提下暂缓保全,也能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因诉讼受到不利影响,体现出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中的积极探索,通过扩大保全效果来丰富争议化解路径,最终使得案件能够快速和解结案。

02

审理和保全必须分离么?

不绝对!

推进审执协同,实质化解纠纷

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县政府、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02亿元。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杭州中院足额冻结被告浙江某县城建公司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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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采取后,应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杭州中院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相互配合,联动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调解,并很快取得了实际调解效果。双方达成调解,故原告向杭州中院申请解除保全,以便被告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杭州中院第一时间进行解封。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

本案办理过程中,财产保全的实施起到了敦促被告履行的效果,促使被告和原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不拘泥于绝对的审理和保全分离,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协同配合、联动调解,积极推进了案件实体争议的快速解决。体现了杭州中院“谦抑、审慎、善意、衡平”的财产保全理念。

杭州中院围绕“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秉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原则,精细化实施财产保全。针对涉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经济主体,保调结合、以保促调,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促成案件和解、调解。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为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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