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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期解读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相关规定,本期接着解读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行为相关规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老百姓们广为知晓的口头禅。
(图为南宁交警曝光的2019年5月15日至5月23日南宁交警部门查处的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信息)
不仅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是禁止的,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边骑车边打电话看手机,都是今天小编要和各位一起学习的《条例》当中涉及到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性行为,另外我们还要知道针对这些禁止性行为作出具体处罚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
【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违反上述四项其中之一的,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主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危险的肆意逆行行为)
【驾驶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主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
【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
违反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违反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限制通行的路段)
【在道路上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违反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危险驾驶电动自行车表演)
【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违反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危险的非法牵引驾驶)
【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违反上述两项其中之一的,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主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低头族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罔顾安全)
《条例》最后还设定了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兜底条款。
以上即是本次《条例》出台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以及处罚依据。
尊法守法是我们全体市民应尽的义务,在享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可触犯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性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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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定
11、十:电动自行车这样停放、充电会被罚款!
(来源:南宁人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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