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同校高二年级男生小凯(化名)以过生日答谢朋友为由,邀小燕和他其他朋友去酒店聚餐,在到达酒店房间后遭到了小凯的暴力性侵。随后男方将此事散布,很快在学校和同学中传播。小凯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小凯刑拘15天后取保候审,很快转学至外地,小燕却因精神抑郁住院治疗。

小燕的母亲李女士在采访中透露了更多细节:

“我女儿到达酒店后敲门,男孩把身体挡在门后面让小燕进去,小燕没多想就进去了,刚进门就一把将女儿扯进去了,进门后女儿才发现他一丝不挂……

他们不是恋爱关系……

那天我还是察觉到有异样……(她)换了的内衣内裤,上面都是血淋淋的,我以为她是例假来了,我就问她是不是例假来了,她说是的。所以我就没有起疑心……

现在(小凯父母)手机经常停机,全家人也都不知道搬到哪里了。”

看完这个案件,小编想起了前两年备受大家关注的林奕含,她在她的书中《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提起过她太天真,以为老师那么对她,是因为喜欢她,后来发现并不是,那个老师除了喜欢她,同时还喜欢别人,后来她觉得是自己的错,陷入了自责的状态,得了抑郁症,从而走上了自杀之路。

近两年,类似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心都很痛。真心希望这样的事情再也不要发生,不过这个案件中对男孩的审判确实太轻了,我们都知道与未成年的孩子发生性关系都算是性侵的,那么法律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智普法】和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判几年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超过14岁,自愿,不涉及犯罪。不会坐牢。

但是,当对方是未成年人时还是慎重吧,因为很多事有时是说不清楚的。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