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2017年9月左右以来,被告人蔡某明知穆某(已判刑)所售干海参系掺杂、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向其购入并在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的店里对外销售,至2018年2月6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伪劣干海参。期间,销售额达人民币109634.6元。经检测,被查获的涉案干海参为不合格产品。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

干海参不合格是因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标,水溶性总糖远高于国标,原因是生产商在加工干海参过程中增加糖分增重,达到以次充好、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的目的。采用大量添加白砂糖进行多次浸泡、熬煮工艺生产的糖干海参,其中不耐高温的营养基质遭到破坏,糖尿病人群食用后易加剧病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法院打击此类犯罪,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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