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网络商务平台发展迅猛,陈某、秦某等几个投资者看好一家公司,决定共同投资。
由于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比较大,各投资者股份比较分散。为了便于持股和管理。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投资者陈某协商,建议由陈某作为代表,集合各投资人的资金后,再一起出资,其他投资人也同意这种做法。投资人分别把款项转给陈某,由陈某将款项转到标的公司指定账户。
后因标的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秦某等投资人遂起诉陈某归还投资款。陈某委托法大夫团队的律师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
1、法律关系是什么?
2、投资款的去向?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等投资人委托陈某投资标的公司,双方系委托投资关系,通过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方式,法院查明了投资款的真实去向,认定陈某已将投资款项投入标的公司,并未自己侵占,已完成了委托事项。
投资人均认可支付给陈某的钱是用于投资标的公司,而非对陈某的借款或者其他款项。因此,法院查明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投资款去向后,判决驳回秦某等投资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本案系多人共同投资,并委托其中一方投资者行使投资执行事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共同投资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委托方投资风险自担;受委托执行事务一方则应当恪守职责,也需要明确委托事项范围,避免因投资失败或者权益分配不公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大夫提供如下建议:
一、签订委托合同或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指定共同投资账户。既能限制、监控受托人滥用资金的行为;也避免一旦投资失败,委托人不认可委托行为,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让受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由于本案是多人投资,应当做到专户专款专用。现金是种类物,容易产生混同。陈某作为受托人,非常不谨慎的做法就是使用私人账户收集多人投资款,且该账户的投资款与被告的私人财产存在一定的混合,投资出资到标的公司系分多笔投资,时间、金额难以一一对应。值得庆幸的是,陈某自己也是投资人,转出的投资金额远远大于原告的投资金额,且实际收款方确认了收到投资款的事实。如果陈某能做到专户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与去向能一一对应,则可以轻松举证,避免上述争议。
三、投资者应当积极行使权利,把控投资行为的风险。本案中,作为投资人,投资款支付出去后,应当及时取得投资凭证,以确实保护自身及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工商变更登记、出资证明、股东权证均是证明投资者权利的凭证,投资人应当积极、及时主张权益。本案中,银行转账记录、《出资证明书》、收款人身份证明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若投资人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股权的,投资款的收款账户建议是标的公司的公账或书面指定的收款账户,若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则应当转到股权出让人的本人账户或指定账户。
四、受托人应当做到执行事务公开透明,各个执行环节均做好记录保存工作。执行投资事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委托人的银行转账备注为“代投资款”,而不能备注为“投资款”、“借款”等,以规避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的法律风险。其次,受托人应当保存好银行投资款的银行转账流水,且及时向委托投资者公开投资款去向,投资方式、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等重要执行事项。
五、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金融创新也非常火热,民众的资金也亟需有个投资出口以获得财富的增长。但是面对琳琅满目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当理性投资,深入考察投资项目的价值,做好投资风险分析,而不应当做甩手掌柜,完全委托他人投资。一旦遇到诈骗团伙,资金将血本无归。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受托一方使用自己账户汇集多人投资款,若无法证明投资款的合法去向,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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