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被采纳
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过程中,发现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行为,遂建议提请撤销监外执行,法院随后对其作出收监决定。日前,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对收监过程进行了跟踪监督。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由于患严重疾病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社区矫正期间,孙某某于2016年8月到公安机关对其姓名进行了更改,直至2019年8月社区矫正机构统一录入社区矫正对象人员身份信息时才发现其已更名。在更名后的3年间,孙某某未主动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更名事宜,在监督管理档案中一直使用其曾用名。
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不如实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真实情况,多次蓄意编造自己身患肝硬化并做了活检等夸大病情的系列谎言。针对该对象的行为表现,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能消除,检察机关及时履行对监外执行的监督职能,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其进行体检,如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除应及时收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监督进行体检,并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也证明该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除。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对孙某某作出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该对象现已被收监执行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同时也赋予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这一重要职能。
来源: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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