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即古代的律师,专门负责帮人打官司的职业。

不过这个古代的律师在人们的印象里并不是很好,往往都是做着教唆词讼、颠倒事非、舞刀弄笔、打点衙门这些见不得光的勾当。尤其是在一些影视剧中均有这样的角色存在,就比如《九品芝麻官》中的讼师方唐镜,就是专门做颠倒黑白的勾当。

(影视剧《九品芝麻官》中讼师——方唐镜)

因此,我相信大家就会有这样一种疑问,古代的讼师是不是全都像影视剧中所表现的那样呢?答案当然不是了,他们对于这种讼师的描述其实并不正派,存在着一定的讥讽嘲笑的意味,在古代的案件典籍当中也有着他们正义的身影。

因此,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古代讼师的由来及其究竟是怎样的真实存在。

从现在人看来,讼师其实就是帮助当事人处理讼事的职业,与现在的律师基本相同,直接点说,讼师其实就是用自己的见识与才华帮助别人打官司,但是最终追求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历史上有资料记载的第一位讼师,出现在东周早期的春秋时期,有记录的主要文字资料就是《周礼》。其中记载: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达官贵人作为纠纷的当事人,不需要其本人亲自前来处理事务,这也侧面反映出当时就有类似于律师的身份的代理进行着纠纷问题的处理。

与此同时,在《周礼疏》中也有对这一现象的描述:

“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威严。”

其实也就间接证明了,当时的百姓已经认可这种类似于诉讼代理的形式,而且在当时的民间对其抵触情绪不大,社会的上层阶级不需要直接处理诉讼事务,在当时的社会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因此,我们可知早在春秋时期,讼师就已经存在,且广受当时百姓及士大夫的接受。主要是因为春秋时期正在处于一个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大变革时代,此时的经济、政治、法律等都顺应着时代发展发生着重大革新,此时的人们的思想观念有着较大的进步,这为讼师职业的萌发提供方便条件:

一个方面是各大学派代表的阶级出现在社会当中,而另一方面是因为诸子百家的各大学者走向政坛,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代言人,他们尽力的维护着自己所代表着的各个阶层的利益要求。

具体表现如儒家代表着贵族统治阶级,法家代表着新兴的地主阶级,墨家代表着农民阶级等,这些不同的学派代表着不同阶层,就要维护不同阶层的利益,自然就会有纠纷,由此为讼师职业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普通的百姓在自己的利益受到破坏时,就急切需要一个能够维护他们经济利益的职业出现,因此这时出现的代写讼状的人,也就最早的讼师,受到当时人民的普遍欢迎。

代写书状

其实讼师最早的出现形式,就是作为百姓的讼事的代笔。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时文化教育水平参差不齐,所以不少人连字都不会写,因此在遇到书写状书的情况时,只能够找到讼师来进行代笔。

早在周王朝时期就有替人代写状书的情况出现,在《周礼》中记载,当时就可以有各地方的低级官员来代写状书,但是当时并没有专门设立代写状书的职业。等到春秋的时候才出现了代写状书的职业,而从事代写的人就是当时的讼师。

②谋划诉讼

从业务角度来讲,如果说代写讼状是讼师的主要业务,那么谋划诉讼就是讼师存在的意义,从逻辑上来讲,谋划诉讼就是代写讼状的结果,可以说谋划是最重要的环节。

在中国古代对于法律的教育并不重视,因此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自己所遇到的麻烦应当如何处理,而讼师却相反,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精通法律,能与官府中人搭上线并且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因此,在遇到问题后人们自然而然的会去寻求讼师的帮助,这个过程讼师首先听清整件事情的经过,然后从当时的律例出发,分析和给出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这期间诉讼师会针对自身不明白的地方向当事人提出疑问。

从现有的记载来看,只有一少部分案例,是讼师为占理一方处理事务,一般情况下,能够找讼师的委托人本身就是理亏的一方,而他们请讼师就是要其帮助他们颠倒是非,因此在心理上他们并没有底气,而讼师就会抓住当事人这一心理,为了利益,开始夸大案情,让委托人认为案情没有讼师助力,是根本无法处理的,最后以重金聘请讼师为其处理麻烦,而讼师之后便开始为其谋划,教委托人在公堂上应当说什么,如何说,甚至伪造证据颠倒黑白,这些形式可以概括成以下几种类别:

1. 第一种,就是只负责谋写诉状,也就是完全通过一纸诉状的描述来取胜,这就要求讼师有着很深的文字功底,这封诉状书也绝非表面那么简单,其中含有讼师的谋划和心机,而且能引导案件发展的从始至终。

2. 第二种方式就略显低级,就需要委托者配合制造出某种事端,而讼师配合这些事来进行诉状的书写,这些事端就是伪造证据或者破坏现场等,从而使得官府在审查的过程中陷入误区,甚至会出现颠倒是非的结局,这也是一些讼师被社会所唾弃的原因。

3. 第三种,就是针对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身份进行,为委托人设计公堂之上的说辞,从而诬陷他人或者逃脱罪行,这种方式的讼师只是参与委托人说辞的设计并不参与诉状的书写。

前面已经说过,我国古代讼师的历史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存在,因此拥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不过纵观这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们不难发现,讼师的地位一直不高,长期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而且并不被当时绝大部分人所认可。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因为封建统治者并不喜欢讼师给社会带来的动荡,而是更加希望有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而这种和谐只有“无讼”思想才能做到,讼师这一职业长期受到统治者的打压,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讼师也就被百姓所厌弃,他们更加希望自己的纠纷自行解决。

当然,其实百姓厌讼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有些讼师的职业操守不够。在讼师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被社会的厌弃导致讼师们开始放弃自己的原则,而变成唯利是图的小人,不顾及他人的大肆敛财,使得百姓更加厌弃他们,而在百姓真正被卷入讼事当中之后,又不得不请求讼师帮助自身维权。

尽管讼师一直都存在,但是在历史上却一直都是处于被打压的过程。在唐朝时期,甚至使用明文法《唐律疏议》,禁止诉状代笔,禁制擅自更改内容,而在之后明朝的《大明律》中更是针对讼师,提出挑讼、教唆、诬告等行为会被处以重罪,直到清朝这种对于讼师打压的政府行为才有所减弱。

前面说过,历史上有资料记载的第一位讼师,出现在东周早期的春秋时期。但是关于讼师的文化就更早了一些,上溯到奴隶制社会的西周时期。

在古代社会发展初期,人们没有科学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低下,因此人们的利益冲突并不大,可以进行共产的形式,所以并没有那么多的纠纷存在,但是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这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十分快,但经济还是掌握在皇族手中,因此存在的利益冲突也并不太大。

直到西周中期,因为朝局的不稳,周王朝走向瓦解的边缘,而此时的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因此就引发了一些经济上的变革,此时的技术、土地和人的积极性都非常高,这也使得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产生,而这种关系的产生,导致各个阶层的经济矛盾产生,而这时就需要讼师这一职业的出现。为解决出现的这些矛盾,讼师这一职业便应运而生。

前面已经说过,在经济发展到一个阶段的时候,利益的所有权基本归于皇室,而在之后原有的王室走向瓦解,在破灭之后,整个社会都发生了大变化,社会秩序和人们的想法也都发生了变化,因而出现了思想的大变革,使得人们的思想更加自由,人们开始追求民主的统治社会。

在之前的西周中期,当时的人们之间都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而当时的制度大多是维护贵族的利益,从法律和思想上打压当时的人们,而到了春秋时期,原来打压他们的枷锁出现了松动,直到礼乐制度的崩坏,人们的身份等级进行了一次大洗牌,出现了许多新兴的身份,而这些新身份的出现使得旧贵族和皇室感受到威胁的存在,因此不断打压他们。

新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开始进行奔走,打碎了原来秘密审理的法律制度,而是偏向更加透明的执行手段。新与旧的法律在接下来展开了很长时间的博弈,最终还是前者获得初步胜利,而且取得成果在此影响之下以后各个朝代仿照这种新的制度展开透明法律。而这些成文法律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讼师职业的出现。

社会经济的改变为讼师文化的出现提供了发芽的肥沃土壤,而“礼崩乐坏”这一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为讼师文化的出现提供了发芽的可能,在这样有机的环境下,讼师文化自然而然的在春秋时期形成。

诉讼师在古代名声不好,这些都是都较多史料记载的,如:

“为人诉讼者,在铭记成为讼师或刀笔吏。操此职业者,视笔如操刀,能伤人肌肤,取人性命,更多含有贬义,系恶名也”。

不得不承认,在讼师团队当中有着不少害群之马,但是在中国历史当中他们又有着重要地位,因为他做着平民老百姓和皇权之间的联系。

首先,诉讼师的存在挑战了原本的司法体制。在原本的司法体制中,一个小小的地方官员就能具有只手遮天的能力,审理案件时,当事双方只能跪着听主审官的询问,而且不能主动与主审官对话,人权都已经无法得到保证,更不要说保护着人民的利益,而如果有讼师在旁协助,一者可以在诉状书写过程当中进行设计,甚至可以一起上堂前与官员进行抗辩,从另一方面讲,使古代的司法审问程序更加透明公正。

第二,就是讼师的诉讼文化积极地推动了中国古代立法趋于完善和成熟。因为一些讼师在诉讼过程中都喜欢寻找法律当中的漏洞或者是缺陷,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重视法律的完善促进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

最后,讼师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时平民百姓的权利意识。在中国古代社会当中,充斥着王权至上的理念,因此在司法程序当中,平民百姓的个人价值往往就被忽视,这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特点,而讼师的出现,可以说是给了平民百姓发言的机会,使他们更加在意自身的利益的维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样社会的经济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

由此可见,讼师在古代社会当中其实还是占有着十分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