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借由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案民事诉讼一审宣判结果,白岩松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点评,这也再次引发了全网对“熊孩子”违法犯罪处罚问题的激烈讨论。
白岩松的发言也还算中肯: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让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犯罪一样担责并不符合对未成年保护的大趋势,而保护未成年人也绝不是宽松溺爱犯了罪当没事儿。
那么,我国对未成年保护的大趋势究竟是什么?未成年人既然犯罪不能当没事,那到底该怎么追责责任?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虽然根据目前判决,蔡某某及其监护应当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小淇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原告合计1286024元,但是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还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在现有司法实践中,12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处罚不能算少,但相较于一条人命而言还是太轻,就像女孩儿母亲说的那样,“就算赔给我几百万,人也回不来了,这样的钱花起来也于心不安。”
遗憾的是,由于蔡某某犯案时还差两个月到达14周岁,所以公安部门对其作出三年收容教养已经是最严重的处罚,琪琪母亲主张的刑事责任追究进度难以推定。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越来越不容忽视。
2004年,13岁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同样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经审理法院判决赵力宝向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然而,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女孩儿家,当其面将杀害其母,再次被逮捕后,持有未成年人身份的赵力宝仅仅被判处了1年零6个月的劳改。
2018年,13岁男孩泳池猥亵女医生,其家属反而捏造事实,通过舆论施压,最终导致当事女医生自杀身亡。
2019年,安徽3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轮奸未满14岁女学生,所幸可以被判处强奸罪,但由于是未成年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远低于成年人。
2020年,蓝田县四名男生(两名11岁,两名12岁)对一名13岁女生实施侵害,老师报警后,却因未成年人身份不予立案,仅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
以上犯罪已经属于恶性犯罪,而熊孩子恶意推人下轻轨、高空抛物等新闻从未断绝,最终皆因“毕竟是个孩子”的定性也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最初规定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有其合理性,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受人蛊惑犯罪或冲动犯罪,加上“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的文化背景,因此早些年大家并没有觉得有何不妥。
同时,我国1992年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加强了对国内未成年人的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刑法》修订过程中也开始把未成年人分为14岁(完全不承担刑责)、14-16岁(对部分罪名承担刑责)、16岁以上(承担刑责)。
然而,现实告诉众人,14岁的划分线似乎还是低估了未成年人的成熟速度。不仅网友热议,就连人大代表也开始强调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喊了很多年,刑责年龄始终没有下调下来。一方面,这一调整未经调研试点确实不敢冒然而为之;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在打破大众的底线,你调到12岁,还有11岁犯罪的,调到10岁8岁又似乎太小,这个度很难把握。
有人提议,“恶性案件就别看年龄,看主观状态,故意犯罪的就承担刑责。”
有人提议,“惩罚不了未成年人,就惩罚监护人。”
有人提议,“把未成年人关到成年再按照成年人处罚。”
有人提议,“可以比照成年人犯罪按年龄比例处罚,绝不能不处罚。”
有人提议,“落实惩处,不能去管教几年出来就跟没事人一样,毫无影响。”
不得不说,这些建议也并非毫无可取之处,有很多观点其实可以作为制度根基进行试点,比如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处罚、按比例进行刑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主观状态、案底记录不消除等等。
目前重心还是放在事先预防上,日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开始进行修订,力争使其成为犯罪预防工具而非“盾牌”。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问题并不好解决,不仅牵扯《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还涉及很多社会问题,但确实也到了该迈出步子的时候了。
最后感慨一句,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单纯只是法律问题,背后是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努力的不只是法律人士,还有政府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每一个家庭的努力。熊孩子之所以为熊孩子,或许背后还有许多熊家长、许多不良引导。
孩子始终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还是祝愿所有的孩子都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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