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南安市人民政府陆续发布

《南安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赶紧看下这些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吧

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项目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项目,位于柳城街道杏莲村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柳城街道杏莲村集体土地1.4087公顷。其中:果园0.0612公顷、林地1.2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9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文〔2017〕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杏莲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及其他经济林地0.6,非经济林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0.16。

青苗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万元、地面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等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柳城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本项目不计提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未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本次征地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柳城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柳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南安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级改造工程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级改造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级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柳城街道杏莲村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柳城街道杏莲村集体土地6.6885公顷。其中:果园1.5426公顷、林地2.2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7849公顷、建设用地2.0841公顷、未利用地0.0261公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文〔2017〕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杏莲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及其他经济林地0.6,非经济林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0.16。

青苗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万元、地面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等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级改造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柳城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本项目不计提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柳城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柳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级改造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支一路道路工程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安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支一路道路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南安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支一路道路工程项目,位于石井镇菊江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石井镇菊江村集体土地0.5405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5405公顷。

经调查,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属菊江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1600元/亩,不分地类,不设调整系数,以每亩41600元包干给菊江村进行发放补偿,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户手中。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文件执行。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石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项目涉及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采用预留土地的方式兑现,按本项目用地面积的5%计提,由镇、村、项目办按有关规定确定。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33.7272万元支付给村集体所有权人,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未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本次征地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石井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

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支二路道路工程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安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支二路道路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南安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支二路道路工程项目,位于石井镇菊江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石井镇菊江村集体土地1.0291公顷。其中:园地0.0689公顷,林地0.17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6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44公顷,未利用地0.1806公顷。

经调查,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属菊江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1600元/亩,不分地类,不设调整系数,以每亩41600元包干给菊江村进行发放补偿,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户手中。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文件执行。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石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项目涉及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采用预留土地的方式兑现,按本项目用地面积的5%计提,由镇、村、项目办按有关规定确定。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64.21584万元支付给村集体所有权人,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未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本次征地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石井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

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路(南安段)道路工程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安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路(南安段)道路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南安石井芦青商务休闲区湖北路(南安段)道路工程项目,位于石井镇菊江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石井镇菊江村集体土地1.1173公顷,地类:水田0.1559公顷,水浇地0.2027公顷,园地0.2865公顷,林地0.1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35公顷。

经调查,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属菊江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1600元/亩,不分地类,不设调整系数,以每亩41600元包干给菊江村进行发放补偿,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户手中。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文件执行。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石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项目涉及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采用预留土地的方式兑现,按本项目用地面积的5%计提,由镇、村、项目办按有关规定确定。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69.71952万元支付给村集体所有权人,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未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本次征地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石井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

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成功文化产业园成功文化馆项目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安市成功文化产业园成功文化馆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南安市成功文化产业园成功文化馆项目,位于石井镇古山村、后店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石井镇古山村和后店村集体土地3.3030公顷,其中:林地3.3030公顷。涉及古山村1.3583公顷(林地)、后店村集体土地1.9447公顷(林地)。

经调查,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属古山村和后店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1600元/亩,不分地类,不设调整系数,以每亩41600元包干给古山村、后店村进行发放补偿,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户手中。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文件执行。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石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项目不计提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84.75792万元支付给古山村村集体所有权人和补偿金额121.34928万元支付给后店村村集体所有权人,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未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本次征地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石井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

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