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补正裁定书引发网友关注:“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图说: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补正裁定书 来源:@谈典看法)
这份裁定书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法院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变更了实体判决,该案中的原告陈丽由胜诉转为了败诉。
法律从业者、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向记者表示,这份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的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笔误”的说明是,“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郭小明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裁定针对的是程序性事项,但这份裁定所补正的显然不是程序内容,而是对判决实体内容的变更,这种裁定是不合法的。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对此表示认可。他向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补正裁定仅限于裁判文书中文字技术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不能改变判决书中对案件基本事实、情节的确认,也不得改变判决结果。
(图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地图)
“黄岛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判决使用补正裁定的方式进行更正没有法律依据。”余超律师告诉记者,“随意用补正裁定变更判决结果,不仅破坏了已经宣判过的判决书所应当具有的严肃性,也会让公众产生不必要的联想,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权威。”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则认为,本案属于判决书主文判项出现问题,是否可对判项进行补正,需要结合判决主文进行判断,如果判决主文已经进行阐述的,可以裁定予以补正。反之则属于程序违法,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
那么,判决书主文写错了应该如何处理?余超律师向记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郭小明补充道,判决主文写错本质上是一种错误的判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郭小明同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判决书的上诉期是15天,裁定书是10天,黄岛法院发布的补正裁定变更了判决主文,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是不合法的。
官方回复来了
山东黄岛法院回应错误裁定:不属笔误,办案人已认识到错误
8月16日晚,山东青岛市黄岛区法院针对网传的错误补正裁定进行了通报。记者从该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院通报表示,办案人做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该通报称:我院经调查了解,2020年5月20日,我院受理(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做出判决。该案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却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于笔误范围,办案人做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现原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记者注意到,此前流传于网络的一份青岛黄岛法院裁定书显示,“本院2020年7月21日对(2020)鲁0211民初8429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判决书第3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王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上述通报还称:办案人未能准确适用补正裁定,导致出现严重错误。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感谢广大网友和媒体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院将引以为戒,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审判权运行,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
来源:澎湃新闻、东方网·纵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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