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列举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形,其中并未包括补正执行证书的送达程序。易言之,补正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并不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案例索引

《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方东洛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复42号】

争议焦点

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是否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方圆公证处核实义务的履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公证机关的审查方式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信函核实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根据福建高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对方,并注明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各方当事人就应当对上述约定承担相应后果和风险。方圆公证处按照该约定中的地址和电话联系了复议申请人,是否实际取得联系不影响对其履行核实义务的认定,福建高院异议裁定认为应当视为履行了核实义务并无不当。

二、补正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列举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形,其中并未包括补正执行证书的送达程序。易言之,补正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并不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再者,在补正执行证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复议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此时再以补正送达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不予执行,本院不予认可。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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