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包租公司已与租客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并收取了租金。现在包租公司跑路了,房东能否直接从租客手上收回自己的房屋,为什么?租客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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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租公司的租房问题,房东是否有权从租客手中收回房屋,关键是看房东与包租公司之间属于一个什么合同关系。个人认为,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况:

1.委托代理关系

如果房东与包租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委托代理合同,那么他们双方属于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

包租公司与房东签订合同约定:包租公司接受房东的委托,由包租公司代表房东,以房东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包租公司代表房东收取租金和履行出租人的相关义务,包租公司收取房东一定金额的佣金或者代理费。

这种情况下,如果包租公司收取租客支付的租金后跑路,房东是无权直接赶走租客并收回房屋的。原因很简单,虽然是租客与包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是该合同关系属于包租公司代理房东签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因此,租赁合同的双方实际上是房东与租客,房东应当享有租赁合同的权利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即使包租公司跑路,但租客仍然有权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至于房东这个时候是否需要追究包租公司的违约责任,那是另外一回事情。事情一码归一码,这个时候租客无需退房。

其实,这种关系下的包租公司,只是一个代为管理的行为。其实际租赁关系还是房东与租客。相当于过去的一些“中介租房门店”,收取点管理费。当然,这个管理费是向房东收取。

2.租赁合同关系

房东与包租公司签订的是包租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之后包租公司再与租客签订转租合同。这种情况下,房东与包租公司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包租公司与租客实际上属于转租合同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合同应当以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并且转租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包租公司收取租金跑路的话,房东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先解除原租赁合同,然后要求租客搬离并收回房屋。还是那句话,事情一码归一码,租客这个时候只能退房。如果要追究违约责任,也只能追究包租公司的违约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跟前几年流行的“二房东”有点类似。所不同的是,以前的二房东可能都是按月或季度收取,也就是二房东什么时候向房东交租,二房东就什么时候向租客收租;而现在的包租公司只不过是先收租客较长时间的租金,再按月支付给房东。说直白点,二房东变成了一个公司而已。这么一说,大家应该就比较理解这种租赁关系了。如果二房东拿着房租跑路了,租客也只能找二房东。这也体现了一个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当然,话说回来,如果房东与租客能够就此协商一致,找出一个彼此都认可的折中方案,也可以直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综上,房东能否收回房屋,关键是看房东与包租公司签订的什么类型的合同。不过,据我目前了解的一些包租公司,一般都是签订的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房东就有权要求租客搬离并收回房屋,不外乎就是多了一个与包租公司先解除合同的一个程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