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汕头警备区同意发布。

《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办法》指出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办法》明确

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牵头协调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驻汕部队要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及时跟踪核实随军家属有关情况变更。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职能负责做好接收单位编制职数的核实、随军家属资料审核和安置名单的制定。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

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按照下列方式给予安置:

(一)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优先安置。

(二)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汕部队填报《驻汕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名册表》,由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计划,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安置。

(三)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四)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一)执行,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二)执行,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六)完成本条(一)至(五)款安置任务外,对符合粤府〔2014〕34号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随军家属,视本市实际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不多于10个事业单位编制岗位进行安置,具体安置人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商定提出,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办法》提出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政府财政发给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1500元(含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市与中心城区按1:1共同负担,非中心城区由各区县自行负担。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汕头市或现役转改文职人员退休、调离汕头市,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至军人、现役转改文职人员办理离队离职手续当月止。

同时,《办法》也提到,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官网,汕头橄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