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引发热议。责任划分、老人赔偿、宠物狗伤人等问题也相继引起大家关注。

所以,今天小瀚就这个案件,给大家聊聊“宠物狗伤人”责任划分问题。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这个事件的发展。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身亡。8月18日,广东佛山杏坛镇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老人)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目前,已经有律师指出,通报中警方初步判断该案为“意外事件”是从刑事角度来判断,从民事角度来看,狗主人、临时管理者都应担责,由于小女孩是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要担责。

也就是说,虽然女孩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要负民事责任,由于小女孩为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小女孩的父母将对老人家属进行赔偿

此外,狗主人或者狗的管理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我国的侵权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你有无过错只要你的狗把他人咬伤那么你就要承担责任,哪怕由第三人引起也仍然可以找主人赔偿,但是狗主人可以在赔偿之后找第三人追偿。

最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提醒大家,养狗不是单独个人的事,关乎着身边人的幸福安康。养狗的人出门遛狗一定要拴绳、拉绳,不能任其随意撒欢乱窜,否则,一旦惹祸伤人,那就是害人又害己。

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侵权法中的特殊侵权中有如下规定如: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