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与拼多多、宜买车之争中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特斯拉与拼多多及宜买车之争成为舆情热点,有关案情网上报道颇多,笔者不想赘述,现就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特斯拉行为不构成垄断

汽车市场为充分竞争领域,以特斯拉的市场占有量、占有率,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所以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拼多多和宜买车与特斯拉之间没有构成交易相对人关系,不构成实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特斯拉有权公告交易条件,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到保护

达成合同,需要双方的合意。合同可以有附加条件,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特斯拉的公告清晰明确,且早于拼多多和宜买车的团购确认日期十日以上,告之有效。

三、对于已经成立的购买合同,特斯拉有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上,五名参团成功的消费者,据报道其中四名已经成功购车,他们是在特斯拉官网上实施的购买行为,并且回避了是网购成功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在特斯拉已经公告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如消费者是明知后而为之有失诚信原则;如果消费者不明知,但是在拼多多和宜买车的组织下客观上隐瞒才完成交易,拼多多和宜买车仍可以视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四、目前武汉消费者起诉特斯拉选错了对象

本案中,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不能完成交易,责任方应该在团购的组织者拼多多和宜买车,这二者才是第一责任人,并且拼多多和宜买车在明确知道特斯拉反对这样的促销方式的条件下,仍然执意继续组织活动,目前消费者不能完成购车交易的责任毫无疑问的在拼多多和宜买车方面。消费者目前火力全开,准备起诉特斯拉,有点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感觉。

五、从规范市场的角度讲,不能鼓励拼多多和宜买车的碰瓷式营销

历史上,拼多多也组织过大额补贴苹果、华为等手机的销售行为,但以前的销售不能作为这次的类案,苹果和华为手机的容忍或者默认不能成为特斯拉必须放弃权力的理由。对于一家商家而言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售后保障,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并且不参加所谓的被团购。本案中,拼多多和宜买车即使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已经取得了特斯拉的车辆,在团购中,也要尊重特斯拉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拼多多和宜买车是通过提前购买的方式取得特斯拉车辆,然后作为团购商品,这时,从车的所有权角度,第一手就是经营者所购,特斯拉如果有保留条款,有权不按适用消费者的“三包”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六、以所谓消费者的权益为拼多多和宜买车开脱、指责特斯拉是我们用道德审判取代了法治思考

本案中,特斯拉的表态可能强硬不受听,消费者显得无辜又无奈,这两者都是受害者。如果不出意外,最后武汉的消费者也能买到心仪的特斯拉,并且特斯拉还表态只要他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还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结果,社会认为傲慢的特斯拉终于低了头,在一片叫好声中,大家并不关心特斯拉坚持的是不认可拼多多和宜买车的团购活动,消费者必须通过经营者的正常渠道进行购车。

听闻武汉的消费者要起诉特斯拉,但是拼多多和宜买车作为事件的始作俑者,现在倒成了无事的吃瓜群众,不禁要问一句,消费者是不是起诉错了对象?倘若没有特斯拉,拼多多和宜买车从开始搞活动起,直接来一个抽奖,设五名2万元大奖岂不是省事还导流,学一下寻找“锦鲤”的思路也行呀。

总体感觉几名成功购车的消费者很像本来已经长到一米五的孩子,在家长的教导下,又是屈膝、弯腰、缩头的终于达到了免费的条件。拼多多和宜买车,搞了这么一个团购,让我们消费者被折腾一个够,起诉他们一次是真不委屈他们。

如果起诉拼多多和宜买车,可以从他们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是否有效公示了中奖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人格尊严权(消费者为了便宜二万元买辆车,被逼得或者诱导的靠说假话才能达成交易)。

本案中的武汉消费者应该起诉拼多多和宜买车,最终让拼多多和宜买车付出代价,这样才既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特斯拉的合法权益,这场闹剧也才算圆满结束。

撰稿:余 言

编辑:祁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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