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潘某、马某盗窃,持有、使用假币案,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马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年两个月。

案情回顾

同“监”共苦,培养出“狱友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潘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币罪入狱,而马某则因犯盗窃罪坐牢。两人在同一所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两人结为好友。潘某出狱后对马某念念不忘,时常挂怀。在马某出狱那天,潘某前往监狱迎接,并于晚间设宴款待。二人开怀畅饮,酒酣人静时,不感怀人生,不畅谈未来,不静思己过,不改邪归正,竟贼心不死,共谋联手,干起“老本行”。

你帮我偷东西,我帮你用假币,竟这样“强强联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自2017年以来,潘某、马某先后到日照市、青岛市、连云港市等地实施盗窃,二人先行踩点,然后一人望风、一人行窃,先后多次偷盗他人摩托车、电动车电瓶等财物,盗窃涉案价值三万余元。二人还多次使用潘某从别人手中购买的百元面额假币,到一些小卖部大量购买香烟,得手后找人代销涉案香烟渔利。经查明,潘某、马某持有、使用100元面值的假币,涉及金额达七万余元。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给众多被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引起群众的愤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警方通过调取被盗现场周边录像发现嫌疑人的踪迹,经过进一步侦查确定潘某、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机关抓获潘某、马某后,将二人在其他地区作案的犯罪事实并案审查。在被侦查机关抓捕后,潘某仍然心存侥幸,不如实交代问题,最终在事实、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我不该交友不慎,心存侥幸,让自己再次坐牢。家里还有一个年幼患病的孩子需要照顾,我对不起我的孩子,对不起我的老伴啊……”,潘某在看守所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潘某、马某悔不当初、愧疚不已,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二人做出了判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鲁检君有话说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人间无小事,事事关乎民生。小小几块电瓶,不值多少钱,但被害人在准备骑车出行时,发现电瓶不见了,会有多大的不便?而且钱财再少,也要“取之有道”,从来就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劳”是“获”的前提,“获”是“劳”的报酬。

潘某、马某心存贪欲、漠视法律,妄图不劳而获,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不仅毁掉了自己的幸福,愧对自己的家人,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好的影响,更是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可谓是害人害己。

相关法律链条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文字丨王福鑫、许艳艳

【免责声明】“优法问答”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