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中期,受地缘和国际政治的影响,匈牙利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体制基本是从前苏联学来的。从六十年代末开始,匈牙利对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行了新经济体制。新经济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一)取消下达指标的做法,由企业自己制定生产计划。
匈牙利取消了通过管理机构把国民经济的年度计划用指标形式下达给企业的做法,但并没有取消计划。国家计划局在制定计划时,广泛听取大型企业的意见。计划制定后,发给各个企业,但不给企业下达任何计划指标。各个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和中央制定的经济管理办法,自主地制定自己的计划。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自己选购原材料,自己销售或通过商业部门代销产品,也可以自己决定企业投资。企业的计划不需要经过国家批准。但是,国家对国营企业有支配权。必要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指示企业承担一定的义务。部长有权采取特别措施,如改变生产计划、撤换企业领导人等。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好,国家可以下达改进经营管理的指示。如果需要,国家可以下令给某些企业,让它们生产规定的产品。企业由此而减少的利润,国家给予补贴。企业可以自己招工,并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解雇工人。职工也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企业投资由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从1968年到1976年,除新建工厂和国家重点扩建项目仍由预算拨款外,其余项目一律由银行贷款。从1976年起,所有投资项目,包括国家决定新建的大企业,一律从银行贷款,并规定最迟在十年内还清。企业投资的资金,除贷款外,还有两个来源,一是企业留的企业发展基金,二是企业留的设备折旧费。

(三)用贸易制度代替中央统一调配生产资料和分配产品的制度。
企业可以自己到市场上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既可买本国产品,也可买进口货。企业产品既可内销,也可出口;既可把内销产品直接卖给零售商店,也可以自己开设商店出售;既可和零售商店签订专门经销自己产品的合同,也可以把产品卖给批发商店。在外销产品方面,企业通过以下三种办法组织产品出口:
(1)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签订“合伙合同”,双方按合同中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并共同承担风险;
(2)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签订“信托合同”。生产企业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委托进行贸易活动,并按每笔产品的成交额支付佣金;
(3)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产品。这种情况只限于拥有外贸权的企业。为了控制产品的流通和交换,国家有一些限制措施,如对某些产品统一调配、限制数量、指定专门进口单位、强制性供货和限制生产等。
(四)实行多种灵活的价格制度。
除了某几种产品的价格仍由国家控制外,大部分产品实行自由的市场价格。匈牙利共有三种价格:
(1)固定价格。基本原料、基本消费品和服务行业都实行固定价格。
(2)有官价限制的价格。如建筑材料、部分原料、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这种价格,这种价格中又包括最高价格和浮动价格两种。
(3)自由价格。属于自由价格的产品由企业定价,国家也规定一个价格,但这个价格只具有参考性质。为了防止企业无故抬价,国家规定从1973年起,企业如果提价,需事先提出申请。全国物资和价格局如认为理由不充足,可以否决。

(五)运用税收手段,调节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调节各阶层、各企业的收入水平。
国家对要发展的事业,采取低税和免税政策;对要限制发展的事业,采取高税政策。按规定,企业要缴纳资产税、地皮税、折旧费(其中60%留为本企业发展基金)、投资税、工资税、社会保险费、技术工人培训费、工人宿舍建筑费、城乡事业发展税、利润税、工资增长税、建筑税和工业企业生产税。
(六)进行各项扣除后,利润由企业自由支配。

匈牙利的企业利润最后分为分红基金、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三个部分。分红基金直接用于增加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分红基金又分为非现金补贴(伙食、疗养、文体费用,托儿所和幼儿园补贴)和现金分红(优秀劳动者奖金、革新奖金、职工盖房补贴、助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年终分红)两部分。发展基金用于对国家、银行以及其他企业的交付义务;用于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等。后备基金在企业亏损、当年利润低于上一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时,才可动用,但需在五年内补上。

(七)企业经营管理好坏和盈利多少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国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好坏和盈利多少来确定发放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目前,匈牙利企业通用四种发放工资总额的制度(每个企业只能采用其中一种),即:相对平均工资制、相对工资总额制;绝对平均工资制和绝对工资总额制。前两种工资制度与企业的成绩相联系,后两种工资制度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相联系。哪些部门、企业采用哪种工资制度,由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逐个地决定。国家发放工资总额后,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增长多少,则由企业领导根据本人的表现来定。成绩卓著者,企业领导有权随时提高他们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夜班、班组领导、健康保障、加班、奖励和年终分红等附加工资。企业领导人同职工一样享受年终分红,另外国家还根据企业经营好坏给予企业领导人以特别奖赏和惩罚。
(八)实行厂长(经理)个人负责制和职工集体参与企业管理的原则。
厂长(经理)由国家任免。厂长(经理)对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负法律、物质和道义上的全部责任”。在有关产供销和投资问题上,厂长(经理)有最后决定权。此外,企业还通过职工大会,工人代表大会和工会干部代表会议等多种会议形式听取工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工会拥有多种权利,以便企业进行监督和维护工人权益。

匈牙利实行新经济体制十多年后,取得了一定成绩,如经济结构比较适合社会需要了,经济发展速度和科学技术发展速度有所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之中也还有不少问题,如: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争相投资,投资过多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企业争相进口,外贸入超,外债增多;经济改革以来,物价不断上涨,食品、建筑材料和燃料的价格以及房租增长得特别快;经济不能保持稳定的增长。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匈牙利从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经济调节制度,但新的调节制度不涉及匈牙利新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则,只是对某些具体做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