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部主要职责是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部办理如下公证事项:
(一)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保护相关公证事项
1、技术开发合同公证、技术咨询合同公证、技术服务合同公证;
2、保密合同公证;
3、竞业禁止合同公证;
4、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证据保全公证。
5、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
6、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声明书公证;
7、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声明书公证;
8、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据保全公证;
9、专利申请文件邮寄送达公证;
10、申请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的证据保全公证。
(二)知识产权运用和流转过程的保护相关公证事项
1、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共享合同公证;
(2)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优先权声明书公证;
(4)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优先权证据保全公证;
(5)驰名商标保护相关证据保全公证;
(6)注册商标无效相关事实的证据保全公证;
(7)注册商标未使用相关事实的证据保全公证。
2、著作权
(1)著作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公证;
(2)涉及著作权的遗嘱、遗赠、继承公证;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公证、合作公证、竞价拍卖公证、入股协议/声明公证;
(4)委托创作作品合同公证;
(5)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著作权首次出版日期证据保全公证;
(6)合理使用作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7)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作品的重印、再版的书面通知邮寄送达公证;
(8)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支付报酬的提存公证。
3、专利权
(1)专利权(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转让合同、赠与合同公证;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合同公证;
(3)专利权遗嘱公证、专利权遗赠公证、专利权继承公证;
(4)专利权许可使用合同公证、合作公证、竞价拍卖公证、入股协议/声明公证;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公告证据保全公证;
(6)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提存公证;
(7)未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保全公证。
4、其他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知识产权侵权类保护相关公证事项
1、商标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证据保全公证;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证据保全公证;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保全公证;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证据保全公证;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证据保全公证;
(8)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毁现场监督公证。
2、著作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证据保全公证;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证据保全公证;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5)剽窃他人作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7)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8)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证据保全公证;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证据保全公证;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保全公证;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证据保全公证;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14)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证据保全公证;
(15)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证据保全公证;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证据保全公证;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证据保全公证;
(1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证据保全公证。
3、专利权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证据保全公证;
(2)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保全公证;
(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证据保全公证;
(4)假冒专利的证据保全公证。
4、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公证
(四)知识产权境外保护服务
1、对企业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
2、境外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
二、知识产权保护部办理如下公证事务:
(一)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
(二)担任技术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三)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进行纠纷调解;
(四)知识产权远程线上存证公证服务;
(五)知产产权文件的公证翻译服务;
(六)代办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登记;
(七)代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
联系方式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中心11层
部门负责人:张逸宏
联 系 电 话:1359016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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