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经相识、相恋后组成了一个温馨的小家庭,女儿聂某一的出生更给家庭带来了欢笑。因原、被告双方的收入都较稳定,为了给聂某一提供良好的教育,聂某一自小学习钢琴,父母也为其购买了一架钢琴,让其能更好地受到音乐熏陶,小家庭一度很美好。

后因原、被告双方相互之间产生矛盾,于2018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聂某一随聂某某生活,这架钢琴就跟随聂某一在聂某处,继续陪伴聂某一的弹奏生活。但是在与被告聂某某生活的过程中,聂某一产生了不适应,因而不愿意再和聂某某一起生活,自己到原告盛某某处生活。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将钢琴搬至原告处。

审理裁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了聂某一在聂某某处生活不适应的情形,并出示照片等一系列证据,被告亦据理力争,称聂某一和他共同生活期间成绩非常好,并未受到任何不良的影响。双方各执一词,主审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主要的矛盾系因钢琴引起,因聂某一至原告盛某某处生活,而钢琴仍在聂某某处,原告盛某某到聂某某处要求搬走钢琴,但聂某某认为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孩子随聂某某生活,聂某一应该回到自己身边生活学习,故不让搬走钢琴,双方还产生了撕打,因纠纷无法解决,导致孩子几个月无法练琴。

泗阳法院审理后对原、被告均进行了法律释明,让其了解孩子随谁生活,应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双方不能因相互间的矛盾,影响孩子的学习和全面发展。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聂某一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聂某某将钢琴主动送至原告处供孩子学习用。双方均满意该结果,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聂某一愿意随原告生活,但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在此情形下,应首先查清是否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该案中,被告并没有上述的情形所列举的情形,但考虑到为孩子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且考虑到孩子的意见,故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告亦是爱孩子的,作出了让步,纠纷得以解决。

本案系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看是否符合上述的情形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应当征求其意见。作为法官,在该类诉讼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庭的破碎已给孩子带来伤害,尽可能减少二次伤害,离异后的父母应建立和谐的相处模式,使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受到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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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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