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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尚不食子,何况人乎?然,有些人,不穿衣服是禽兽,穿上衣服是衣冠禽兽,甚至,禽兽不如。

陕西宝鸡发生一起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据媒体披露视频显示,家中客厅沙发前,短短7秒内,男子两次将一名小孩抱起重重地摔在沙发上,在第二次抱摔中,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发又滚落到地板,不停啼哭。警方通报称,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现刘某被刑事拘留。

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在结果上没有区别,都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死亡,因此,单纯从结果上难以做出明确的区分。通说认为,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即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到底是致人死命还是致人受伤的心理状态。

现在,孩子死了,那又该如何查明刘姓男子(父亲)抱摔幼童致死的行为到底是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呢?张明楷教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查明: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工具?杀伤力如何?2、打击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3、打击强度如何?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5、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如何?6、犯罪人对死亡结果持何种态度?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8、行为人与受害人是什么关系?此外,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确实难以确定行为性质的,应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

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是幼童,且仅仅两岁六个月,没有抵抗身体侵犯的任何能力,但是,根据有限的披露资料,男子是在家里,因为与女友就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并当着女友的面,将幼童——自己的孩子——抛摔在沙发上,目的或在于通过惩罚虐待孩子的方式逼迫女友服从自己。倘若推断成立,则男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如果以父亲当时的主观认为来判断,即当时是吓唬吓唬孩子的母亲而非杀人,就很可能避重就轻,从而为自己减轻罪责。所以,应当看男子抛摔幼童的行为是否是造成死亡的大概率事件。

男子抛摔幼童致死的犯罪定性,最终还有赖于警方的调查取证。或许,这也正是通报为何仅称对刘姓男子刑事拘留而回避因涉嫌何罪刑事拘留的原因。

视频拍摄者的身份令人惊诧!

视频内容已经令人不寒而栗,但视频拍摄者的身份,更是让人不可思议!

她是幼童的母亲。

照常理而言,母亲天生具有保护孩子的本能,可是,本案中的这位幼童的母亲,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男友残忍的抛摔自己的孩子,竟然无动于衷地麻木不仁地拍摄记录!

她与男子有矛盾冲突。她要冷静地将男子的罪行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至于孩子的死活,她似乎并未上心——本来,她该不顾一切地去保护孩子。这是母亲的责任。

幼童被父亲抛摔致死,现场拍摄的母亲该当何罪?

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决定了现场拍摄的母亲要不要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本案中,母亲在幼童被父亲抛摔而处于危险之中且可能受伤的情况下,有能力阻止而不去阻止,有义务保护而不去保护,不仅不去阻止和保护,而且还放弃幼童的安全拍录取证,就是没有尽到法律义务,应当对幼童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她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如果母亲和父亲都不想抚养孩子,都有伤害孩子的故意,即便两人没有共同的事前预谋,在父亲动手抛摔的那一刻,两人产生意思交集,比如一个说你不要就弄死他,另一个说有种你就弄死他,以至于男子不计后果抛摔幼童致其死亡,那么,母亲应当与父亲以共犯论处。

除非现场拍摄的母亲能够证明自己当时确实没有能力保护幼童,或者已经尽力阻止男子,否则,她将难辞其咎。

不论被刑事拘留的父亲犯罪何名,以及现场拍摄的母亲该当何罪,那名仅仅两岁六个月的孩子已永远地告别人世了。他还没有领略人间的美好,也还没有品尝亲情的浓香,就被父亲抛摔致死在自己的家里,当着母亲的面。在天堂,他会长大,会思想,甚至,会悄然地出现在父母的梦里,质问他们为何冷漠凶残。除了道德鞭笞和法律审判,他们还应当背负一辈子不可饶恕的愧疚,荒度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