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会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分别就管辖范围,对严禁烟花爆竹进行了详细解释。

新华社供图

据了解,新出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简称《通告》)共有5条,《通告》明确了我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同时对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我省还将对已颁发的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进行依法处置,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禁放措施后,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安全风险管控,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鼓励各地群众对违法线索进行及时举报。

在处置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证照工作中,我省将采取证照处置与库存清零同时进行的方式,库存清零一批,及时同步注销一批,分类分批做好证照注销处置工作。10月1日前,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照的注销工作,并及时将经营许可证照注销情况通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重大节日期间,我省将加大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规燃放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太原新闻网、太原晚报

点下方"分享",让更多的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