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辖区经济金融秩序持续稳定,沿河经侦对扰乱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近日,沿河经侦大队侦破1起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达200万元。
2016年7月,沿河某鞋业公司法人付某,因公司采购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工人工资资金短缺,采用虚假材料向贵阳银行沿河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
2020年8月21日,付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警方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四) 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沿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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