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施鹏鹏

“混合式”诉讼之含义

意大利1988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极具震撼力,被称为是自1808年《重罪法典》以来,欧洲大陆最具颠覆性的一次程序革命,是欧陆传统职权主义国家全盘引入当事人主义的一次尝试。尽管1992年意大利宪法法院通过三个著名的判决(第24号、254号和第255号)对这一改革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但意大利学术界普遍认为,198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已经是当事人主义结构的法典。而多数欧陆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意大利刑事诉讼呈现了“混合性”,兼具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特征,仅在混合程度上观点有所不同。而当事人主义国家的学者则认为,意大利刑事诉讼依旧是职权主义。中国刑诉学界的主流学说也将意大利刑事诉讼界定为“混合式”诉讼。因此本文所指的“混合式”诉讼,便是在中国主流话语语境下,以意大利为代表的刑事诉讼模式。

阿曼达·诺克斯案简介

2007年11月1日晚,英国留学生克尔彻在意大利佩鲁贾市被性侵、谋杀,身中47处刀伤(有多处抵抗伤),且受到勒颈和虐待。这一恶性案件发生后,随即在意大利引发大量关注。警方经调查,将主要犯罪嫌疑锁定在盖德、美国留学生阿曼达·诺克斯及其男友索莱西托三人身上。

诺克斯和被害人克尔彻以及另外两名意大利女生罗马内利和梅捷蒂住在同一公寓。盖德则住在公寓的半地下室。案件发生当天,警方收到诺克斯及其男友索莱西托的报警电话,称公寓被闯入。警察随即在克尔彻上锁的卧室里发现尸体,并对诺克斯和索莱西托进行了询问。诺克斯的反常回答让她和她的男友索莱西托成为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诺克斯首先提出了不在场证明,声称在谋杀当天(11月1日)晚上她住在索莱西托家中,11月2日早上10时30分才醒。当她回到自己的公寓洗澡换衣服时,才发现水槽和浴缸周围的血迹。但让警方感到不可理解的是,诺克斯没有立即报案,而是给室友罗马内利打了电话,用英语和意大利语表示,克尔彻可能遇到了什么问题。因为诺克斯早上回到公寓时,发现大门是开着的,浴室里有血迹。但是,克尔彻卧室的门是锁着的。随后,诺克斯又给被害人克尔彻打了电话。未接通后,诺克斯随即离开,回到索莱西托家中。此后,二人一同再次返回诺克斯的公寓,在试图撬开克尔彻的房间未果后报警。

在之后的一次审讯中,诺克斯又推翻了原来的证词,声称谋杀发生时她在现场,她打工的老板迪亚卢蒙巴是凶手。但警察随即洗脱了迪亚卢蒙巴的嫌疑,由此更加坚定了诺克斯有重大嫌疑。

警察在锁定诺克斯、索莱西托、盖德的嫌疑后,逮捕了三人。法院先对盖德进行分案处理,适用立即审判程序,于2008年底认定盖德犯有谋杀罪和性侵犯罪,判处16年有期徒刑。

2009年12月,法院认定22岁的诺克斯实施了伪造入室盗窃行为,犯有诽谤罪、谋杀罪等,判处诺克斯26年的监禁刑。当年在舆论界引发了极大的震动。

当事人主义视角下的阿曼达·诺克斯审判

学者米拉贝拉(Julia GraceMirabella)在《正义的尺度:通过阿曼达·诺克斯的审判来评估意大利的刑事诉讼》一文中,较完整地总结了美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阿曼达·诺克斯案审判的五项分析。作为中立第三方,我们可以从中较准确地看出当事人主义与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所构建之诉讼模式的区别。

(一)分案管辖制度

美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阿曼达·诺克斯案审判的第一项分析,针对的是意大利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分案管辖制度:一方面,作为共同被告人的盖德提前进行分案审理,适用立即审判程序;另一方面,对诺克斯的诉讼包括三项指控,分别是针对克尔彻谋杀案的刑事指控、克尔彻家属所提出的民事指控以及迪亚卢蒙巴的诽谤指控。

立即审判程序是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新设的特别程序。其含义为,如果证据清楚,或者已经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则检察官可以请求法官从预先侦查程序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无须进行初步庭审。如果法官驳回请求,则将文书退还公诉人;如果法官同意,则启动立即审判。在立即审判令送达的15天内,被告人可以请求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刑事协商程序。如果被告人未提出请求,则进行立即审判程序。

由此可见,立即审判程序是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而在案情如此复杂的本案中,检控方甚至无法说清为什么诺克斯及索莱西托会和盖德一起行凶,犯罪动机是什么。因此,在对盖德的审判中,检控方对盖德适用刑事协商程序,与盖德进行了交易,为获取口供,承认盖德为谋杀罪及性侵害的从犯,且未指控诸如持刀行凶或盗窃财产的罪名。盖德因此改变了口供,为后续起诉诺克斯或索莱西托奠定了基础,他也因此获得了轻判。对盖德提前进行分案审理、适用立即审判程序,对此后诺克斯或索莱西托的审理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此外,米拉贝拉指出,三起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的诉讼作为牵连的竞合管辖也混淆了证据规则的应用。比如,在迪亚卢蒙巴诉诺克斯诽谤罪一案中,诺克斯在审讯期间的言论是重要证据。但诺克斯的供述不仅包括错误指控迪亚卢蒙巴,还包括指出谋杀当天她本人就在现场。裁判者尤其是陪审员,容易从诽谤罪一案的定性推及认为诺克斯在说谎。但同时,诺克斯的其他言论也可能作为证据,在谋杀罪及民事诉讼中应用。米拉贝拉指出,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诺克斯的供述会因为不当的偏见被排除。但在意大利的刑事诉讼中,这些供述可能会因粗糙的管辖权规则而影响到裁判者的心证。

(二)品格证据的应用

第二项分析针对检控方及被害人律师在审判中大量使用品格证据。诺克斯在社交网络平台上的加特林枪照片、醉酒的视频内容、“狐狸精”的标签,都给诺克斯的形象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反复强调诺克斯吸食大麻、性生活混乱,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行为,是一个“专注于性、毒品和酒精,生活在边缘的魔鬼”。暂不论这些品格证据与诺克斯的实际品格是否差距甚远,即便属实,也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三)隔离陪审团

依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5条的规定,本案适用陪审团审判,由2名职业法官和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在开庭前便裁定,本案在合议之前无须隔离陪审团。未隔离陪审团的决定,意味着陪审员可自由获取案件相关报道信息,很可能受到舆论导向的严重影响。尤其是诺克斯面容姣好,意大利媒体称其为“天使般的面孔”“恶魔般的行径”,各种情色新闻、隐私爆料充斥着整个舆论圈。到审判时,本案已在意大利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

(四)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诺克斯案的判决书共427页,是对陪审团合议要点的逐点陈述。从中可以看出,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不在场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之间的冲突。

在庭审陈述中,诺克斯主张自己未在犯罪现场。诺克斯声称,谋杀当晚(即11月1日),她和男朋友索莱西托一起做晚餐、看电影、抽大麻、睡觉。第二天上午10时30分,诺克斯才醒来。此时索莱西托还在睡觉,诺克斯便独自返回住所。索莱西托的邻居波波维奇和索莱西托的父亲作证,11月1日当晚,二人均与索莱西托通了电话,证明诺克斯和索莱西托在晚上8时30分就在索莱西托家中。

但检控方提供了一名流浪汉安东尼奥·库拉托洛的证词,指称当晚9时至11时,在位于诺克斯和索莱西托住所之间的广场上看到过两人的行踪。法院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判定这一证词不可靠,认为该流浪汉是“合格的目击证人”。法院还调取了索莱西托住所的电子设备,发现索莱西托的电脑在当天早上5时30分播放了音乐,手机在早上6时重新开启过,认为索莱西托在上午10时30分之前就醒来,并以此证明诺克斯在说谎。但检察官也意识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诺克斯和索莱西托在凶杀案发生时就在犯罪现场。接下来的DNA证据便至关重要。

鉴定人员在死者克尔彻的内衣及对阴道采样的拭子中检测出盖德的DNA。但在克尔彻的房间内未发现任何诺克斯的DNA。检察官辩称,在共用浴室的水槽中发现含有克尔彻和诺克斯混合血液的DNA,在克尔彻被扯掉的内衣扣子上发现了索莱西托的DNA,在索莱西托住所里找到一把刀具,发现其尖端有克尔彻的DNA。这些证据对于法庭定罪至关重要。

但辩方聘请的两位鉴定人指出,DNA的收集程序违法,用于DNA测试的量极少,在技术层面所得出的结论成疑。例如,犯罪现场调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视频表明,调查人员在收集“每个血液样本”之前未换棉签。索莱西托的DNA仅在内衣的金属扣子上被发现,但在内衣背带撕裂的织物上却没有。这与检控方所表述的场景“诺克斯在克尔彻房间袭击了她,不断将她的头撞在墙上,用力抓住她的脸,并试图勒死她。盖德、诺克斯和索莱西托脱掉了克尔彻的牛仔裤,按住她的手和膝盖,同时盖德性侵了她”有明显的冲突。对于发现的刀具,辩方指出,调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刀具污染,所收集的DNA证据不仅检测不当,而且样本太小,不可靠。但是,法庭最终采信了检控方的证据和事实。

(五)犯罪动机与证据链条

法庭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所有证据可形成一个整体,展现了一个“完整而统一的场景,没有漏洞或不一致”,可以对被告人定罪。但米拉贝拉分析指出,仅以犯罪动机而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诺克斯和索莱西托要帮助盖德性侵克尔彻。

2009年12月,法院判处诺克斯26年的监禁刑,同案被告索莱西托获刑25年。2011年10月,意大利上诉法院推翻了诺克斯的谋杀罪,并下令将其释放。

2013年3月,意大利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院二审无罪判决,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2014年1月,意大利上诉法院作出第二次判决,诺克斯谋杀罪成立,判处其28年6个月的监禁。辩方其后再次上诉。2015年3月27日,意大利最高法院宣布了终审判决,诺克斯被宣布无罪。

意大利“混合式”诉讼之局限

意大利1988年的刑事诉讼改革,目的在于彻底改变1865年以来意大利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刑事诉讼传统。意大利的立法者试图通过新法典塑造一个崭新的理想诉讼模式,以消除旧法典中长期存在且广受诟病的种种缺陷和弊端,诸如控辩失衡、控审职能不分、庭审流于形式等。

(一)控辩平衡问题

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创设了许多保障控辩平衡、确保控审分立的机制。例如,意大利区分了控方案件和辩方案件,实施交叉询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者认为,对席辩论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所在。法官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洞察案件真相,而当事人也热衷于向法官展示各自眼中的案件事实。因此,达成真相最有效的手段,便是由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及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通过各自案件事实的对照,或者通过正反双方观点的交锋,法官能以最小的谬误来进行事实重构,揭穿各种谎言,或者发现各种隐匿的事实。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依然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控方案件与辩方案件的区分并不明确。虽然法律未禁止当事人在反询问中进行诱导性询问,但禁止提出任何有损回答真实性或者具有提示倾向性的问题。

在阿曼达·诺克斯案中,法官主导庭审过程及结果的权力也备受诟病。尽管辩方提出了诸多有力的反证,裁判者却依然无动于衷。在DNA证据的认定问题上,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虽设立了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制度,但运行效果不佳,法官更相信控方的专家证人。

值得一提的是,意大利曾在1988年引入了“双重卷宗制度”,即庭审卷宗与诉讼卷宗并行,旨在阻断法官对审前卷宗材料的依赖,避免法官先入为主、未审先定。但司法实践中,“庭审卷宗”存在扩大化及实质化的趋势,法官还是更为依赖职权主义传统的程序思维及诉讼卷宗。事实上,解决控辩失衡的核心应在于确保法官的实质中立、强调对辩方的照料义务,而不是限制法官对案件的认知。

(二)庭审证据规则问题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极其完备的刑事证据规则和诉讼行为制裁制度,旨在保障公权力的有序运行,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但意大利的证据规则及诉讼行为制度依然具有“混杂性”:一方面,其不同于当事人主义。例如,意大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让“裁判者免受非法证据的影响”,而仅是为了“防止该证据在判决的合议中使用”。另一方面,其也不同于职权主义。例如,法国和德国的检察官在取证时应担负客观义务,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当然,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品格证据均不得用于证明罪责问题。

(三)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0条第1款规定,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获得采纳。法官采用裁定的方式立即排除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和明显多余或意义不大的证据。这一规定意味着,证明责任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法官原则上不负责收集证据,仅对证据进行评价。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官依然有权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或者采纳新证据,即“庭长可以依职权,也可依合议庭其他成员之请求,向当事人提出有助于全面考察情况的、新的或者更为广泛的问题”,也可向“证人、鉴定人、技术顾问等提出问题”(第506条第1款及第2款),“在取证结束后,如果确有必要,法官可以主动决定调取新的证据材料”(第507条)。可见,意大利庭审法官的权力要远大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

意大利也是比较主动引入“辩诉交易”的大陆法系国家。本质上,职权主义“实质真实”反对辩诉交易。因为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会因量刑优惠而认罪,增加案件错误及虚假供述的风险。在阿曼达·诺克斯案中,盖德的认罪口供可谓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担忧提供了重要例证。通过认罪而适用立即审判程序,盖德获得了轻判,诺克斯却因为盖德的认罪供述而被判26年监禁刑。

当然,也有不少意大利学者进行了辩护。一方面,诺克斯一案最终通过上诉而撤销,说明意大利刑事诉讼的自我纠错功能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诺克斯一案中,检察官及法官的种种做法与意大利1988年所构建的“混合式”诉讼无关,更多仅是因为在特殊个案中未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这样的辩护意见虽有一定道理,但依然显得乏力。

“混合式”诉讼在比较法上极具诱惑性,因为“博取百家之长为己所用”是所有比较法学者的梦想。但诉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却往往取决于各配套制度及程序技术的协同,而非简单各种程序技术的叠加。当事人主义主张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尊重形式真实。职权主义则强调关照义务、法官依职权取证,追求实质真实。因此,交叉询问在当事人主义环境下是法学家威格莫尔所推崇的为“发现事实真相而创设的最佳装置”。近年来,尽管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呈现一定的趋同性,但总体依旧泾渭分明,核心的程序理念呈现出明显不同。